社團法人臺中市女童軍會組織章程
102年03月26日第17屆第4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四、十一、十三、十五、二十條條文
104年03月31日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五、十六條條文
105年05月16日第18屆臨時會員大會修訂第十一條條文
106年9月19日第18屆第5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六條條文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女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女童軍精神,培養其工作能力、優良習慣,使品格高尚、知能豐富、身心健全,成為智仁勇兼備之青年,以闡揚女性之美德及切實服務人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置地點得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章程規定設立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發展臺中市女童軍組織。
二、舉辦臺中市女童軍各項團體活動及訓練。
三、舉辦臺中市女童軍團長及服務員進修、聯誼、講習事宜。
四、辦理有關臺中市女童軍之榮譽表揚、獎勵。
五、輔導有關臺中市女童軍教育事宜。
六、配合社區服務及青少年輔導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在本市完成三項登記手續之女童軍團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由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代表一人行使權力,每一代表為一權,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與個人會員同。
二、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熱心女童軍運動或從事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人士,得由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成為個人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之個人(不限性別)或機關團體,得由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成為贊助會員。
前項第二款之個人會員人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贊助會員有建議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基本會員: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二、贊助會員:
(一)協助本會開展會務。
(二)團體或個人之贊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基本會員: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二、贊助會員:
(一)協助本會開展會務。
(二)團體或個人之贊助。
第十條 凡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會務事業財產及會計等報告。
三、審核會員入會出會報告。
四、通過修正章程。
五、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六、通過年度歲入歲出預決算。
七、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八、處理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九、關於本會組織之調整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以理事十七人組織之、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
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連續缺席達二次以上,視為理事出缺,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順序遞補之,但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長若為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者,因其職務更動時,應即向理事會提出辭職,並由常務理事中推舉1人代行其職權至原任期滿。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以常務理事五人組織之,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遴聘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置「行政總幹事」、「活動總幹事」,分掌不同階段或性質之女童軍業務,由理事長遴選合於規定之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組訓、活動、國際、社會資源、總務、會計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推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以監事五人組織之,候補監事一人由基本會員大會就基本會員中選舉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順序遞補之,但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選舉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顧問均為義務職。
第二一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二、擬訂並執行本會工作計畫。
三、辦理各項登記及徵收會員事宜。
四、整理活動資料並編印各項刊物。
五、辦理與總會聯絡事宜。
六、編制本會預算決算。
七、通過任免會務工作人員。
八、其他。
第廿二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三條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組長組員承主管人員之命分掌各組事務。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審核本會理事會對於女童軍工作計畫進度及報告。
二、審核本會理事會財務收支概況。
三、審核本會理事會有關女童軍其他各項事宜。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廿七條 本會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常務監事為主席,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廿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每三個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工作會報。
前項會報由總幹事為主席,總幹事缺席時由組長中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廿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参佰元。
三、三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基金利息。
五、地方政府之補助。
六、熱心女童軍事業者之贊助。
七、其他收入。
第三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
臺中市女童軍總會
承辦學校:臺中市西屯區惠來國小
聯絡電話:04-23176353#721
傳真號碼:04-2317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