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114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名冊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代表需符合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委員組成之規定:
(一) 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 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 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四) 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解聘之:
(一)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
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代表19人,採學年度任期制,由下列人員組成之(詳下圖)
五、114學年度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成員:女性共14人,男性共5人,其身分均符合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及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