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心科技設備均以支援教學為優先。請逕向本中心設備管理人登記借用; 用畢後所有設備須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歸還(含配件)。
(二)漂移借用時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延長續借除特殊事由外以一次為限。若因本中心公務需要,本中心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如申請學校數量超過本中心可提供數量,將依照以下優先順序出借:
參與本中心承辦之專案計畫或競賽之學校
本中心114學年度子三計劃學校
本中心服務區學校(中山區、內湖區)
其他臺北市各區國中小學
(三)借用人不得將所借設備轉借他人,如因轉借他人致設備有損壞或遺失,亦由原借用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四)借用設備如發生故障或損壞,非人為因素者其維修費用由本中心負責,其他人為故障需由借用人負責維修。未善盡維修責任者,取消該校後續借用本中心設備之資格。
(五)借用與歸還器材時,請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至本中心辦理借用與歸還。若有逾期歸還者,影響該校後續借用本中心設備之權利。
(六)設備借用時間到期前,借用人需主動將設備歸還,並應提供相關教學成果資料及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