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學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學年學分制:
依《 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同一學年度各學期之課程類別(部定必修、校訂必修、選修)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以平均計算。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普高數學領域及自然科學領域之學年學業成績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
畢業學分條件:
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 40學分且成績及格。
學分檢核表-詳列版
(114學年入學新生適用)
學分檢核表-簡明版
(112學年、 113學年入學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