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新北市樹林區柑園國小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與使用申請書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1)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3)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4)使用時間應適宜,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5)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6)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學生於校園內攜帶「可通話式行動載具」(以下簡稱通話載具)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六、使用時間:通話載具可使用時段分別為:(1)上午7:40以前;(2)放學後。

七、通話載具管理方式:

(1)非使用時段請一律關機並妥善自行保管。

(2)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致電學務處(電話:26802507轉學務分機)或導師,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通知同學。

(3)不得利用學校電源替通話載具充電。

八、違規/處置:

(1)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利,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2)其它未按規定使用通話載具者(例如:偷拍、傳簡訊、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 ,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3)利用通話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利,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九、其他:

(1)在公共場合使用通話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2)通話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必須妥慎保管,如有遺失請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