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作業
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應依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 (如下表)
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將所有系統彙整成資訊系統清冊。
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措施
依系統分級結果執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依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採取相對應防護措施 ( 說明 ) ,
並填寫 「資安防護基準檢核表」-普級、中級、高級 (參考資料: 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填寫範例、驗證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