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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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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洩密罪的適用界線與辯護權的正當行使
──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刑事判決談起
在過去這幾年裡,律師因洩密被追訴的案件越來越多。偵查中辯護權範圍擴大固然方便某些律師幫助犯罪,但這類洩密行為卻不是限縮偵查中辯護權實施的理由。本文建議建立分流的處理機制,若律師意圖妨害司法程序公正進行,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但若檢察官沒有獨立的證據可證明律師有上述意圖,則應交由律師懲戒機制來處理。此外,檢察官應從保障正當權益的角度,審慎界定洩密客體的範圍,以在維護司法正義與程序公正之間取得平衡。
建立防範律師洩密行為
的治理機制
近年司法實務多以刑事追訴防範律師洩密,雖回應組織犯罪疑慮,卻易產生寒蟬效應,削弱偵查中辯護權。本文主張建立事前、事中與事後的三階層管制機制:事前透過偵查機密分級協助律師辨識洩密紅線;事中由法院於偵查中即時介入,於出現高度結構性利益衝突風險時解任辯護人,以防止傷害擴大;事後再依律師主觀意圖分流適用刑罰或懲戒,作為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