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事由:第33屆第二會期第5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星期二)12時17分至12時48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16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16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7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本會行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115學年度敬師活動企劃書」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115學年度敬師活動企劃書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13 人 反對 0 人 棄權3人。
2.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刪除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章第二節、第二章第四節、第二章第五節及第五章第四節名稱、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並將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節及第六章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照會議共識修正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14 人 反對 0 人 棄權2人。
3.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章第一節之一名稱、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刪除第三章第三節名稱、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並將第四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照會議共識修正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1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1人。
4.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公民投票辦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公民投票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公民投票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1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1人。
5.本會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114學年度第33屆總決算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114學年度第33屆總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四、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1.學生會會長咨,茲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29條規定,提名游家宇、陳佑安、仲靖朗3位為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咨請同意案。
決議:一、游家宇、陳佑安均獲得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依法同意為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
二、仲靖朗未獲得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依法不同意為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
游家宇 同意 14 人 不同意 0 人 棄權 2 人。
陳佑安 同意 14 人 不同意 0 人 棄權 2 人。
仲靖朗 同意 4 人 不同意 5 人 棄權 7 人。
五、臨時動議:
無動議。
六、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8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二會期第4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星期二)12時10分至12時40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4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4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0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3.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4.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公民投票辦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討論事項:
1.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財政事務法草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財政事務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照會議共識修正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2 人 反對 1 人 棄權0人。
2.本會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0 人 反對 0 人 棄權3人。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0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二會期第3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星期二)12時11分至12時58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5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5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1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第一部分):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原討論事項第二部分改列第一部分,並將第二案改列第一案;原討論事項第一部分改列第二部分;原報告事項第二部分第一案改列討論事項第一部分結束後進行,並其餘原報告事項第二部分之議案均改列報告事項第三部分,其餘均照議程草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第一部分):
1.會員陳情案,共一案。
決議:由秘書處函復陳情人。
2.本會議員張宸睿等4人,建請大會作成決議:「學生會應就本次冬樂賞排隊動線疑似非法占有人行道之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於二十日內向本會提出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決議:本案不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0 人 反對 12 人 棄權 9 人。
四、報告事項(第二部分):
1.學生會函請審議「114學年冬樂賞第二追加預算案」案。
決議: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1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4 人。
五、討論事項(第二部分):
1.提名並表決本會第33屆副議長。
決議:呂欣樺議員為本會第33屆副議長。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0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5 人。
六、分任本會第33屆各委員會委員:
1.財政委員會部分。
決議:杜羽喬議員、邱珮慈議員、吳沄蓒議員、林群耀議員、許瀚文議員為本會第33屆財政委員會委員。
2.行政委員會部分。
決議:張宸睿議員、邱許睿恩議員、王宥謙議員、鄒炫志議員、汪渤祐議員、簡宇風議員為本會第33屆行政委員會委員。
3.法制委員會部分。
決議:俞建佐議員、鄭毓麒議員、劉學成議員、駱昶笙議員、高祖凱 Pasuq議員為本會第33屆法制委員會委員。
七、選舉事項:
1.選舉本會第33屆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
決議:吳沄蓒議員為本會第33屆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
2.選舉本會第33屆行政委員會召集委員。
決議:張宸睿議員為本會第33屆行政委員會召集委員。
3.選舉本會第33屆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決議:俞建佐議員為本會第33屆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八、報告事項(第三部分)
1.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2.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3.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財政事務法草案」案。
決議:交財政、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九、臨時動議:
無動議。
十、散會:
散會時間12時58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二會期第2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星期二)12時12分至13時01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2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2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2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114學年冬樂賞追加預算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1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2.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一條 本法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制定之。
學生議會(下稱本會)行使《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所賦之職權。
贊成 1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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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53
第二條 學生議員之報到,應於預備會議與每會期首次常會進行。
未報到之學生議員,不得行使其職權,亦不計入學生議員總額。
未報到之學生議員,應於第二次常會前補行報到;未能補行報到者,最遲應於第三次常會補行報到。
於會期中補選上任之學生議員,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規定。
學生議員之辭職於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秘書處後生效。
秘書處於收受議員之辭呈後應立即公告之。
學生議員辭職者,非經再次選舉不得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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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66
棄權:
1653 1663
第三條 本會通過之議案,除依《學生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學生會會長公布者外,應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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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53
第四條 本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副議長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均至該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議長綜理本會會務、召開並主持大會。
議長、副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本會秩序,處理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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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第五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議長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遇休會期間,應於五日內以臨時會召開之;如遇常會召開,則議長補選應優先排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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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第六條 學生議員選舉結束後,應由前任議長於當學年開學後兩週內召集預備會議,辦理議長選舉。
議長選舉以有效票中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最高票數有相同者,則針對得票數最高者再次投票。
議長當選後,應即提名副議長人選,並即行表決,如遭否決,則應即再提名。
前項再提名以二次為限,經三次提名並付表決均未獲通過時,副議長由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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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第七條 議長之改選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大會提出,秘書處應將書面內容張貼於本會之電子布告欄。
改選之提案進行討論時,當事人視同缺位。
改選之提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
改選之提案應於提出後十日內,由學生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選為通過,正副議長立即解職,並即行補選。
改選之提案如經否決,於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人為改選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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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第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承議長之命,處理大會與議事事務。
秘書長由議長遴選報告大會後任命之;秘書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免之。
秘書長、秘書得給予其合理之待遇,相關施行辦法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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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會之預算編列、財務之收支及關防、財產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資料、決議及有關文書檔案。
三、開會通知之編擬、送達。
四、資訊系統與資訊基礎設施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五、大會場地之設置與協助議事之進行。
六、議事錄之編輯及發行。
七、於每一會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張貼於大會電子布告欄或網站。
八、於合理之範圍內提供學生議員立法之建議,並得經議長同意向大會提案。
九、其他大會相關會務或經大會議決交付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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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第十條 本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大會:每月應召開一次常會。遇學生會會長之咨請、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議長認有必要時得開臨時會;秘書處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出席、列席人員並公告之。
二、委員會會議:本會各常設、特種委員會會議。於大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會議。
三、預備會議:每學年開學後兩週內召開。選舉議長、提名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第一款學生議員與第二款委員之請求,若議長或召集委員於七日內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並以出席學生議員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項會議,以決議召集會議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預備會議,亦為本法所稱之大會。
本會之議事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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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學生會會長或本會議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秘密會議應予錄音,不得公開。但經大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本會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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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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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1664
第十二條 本會大會,須有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休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恢復開會期間審議之議案,以該重大事項相關者為限。
休會期間,因故恢復開會或開臨時會者,得以網路方式為之,其會議規則得另定之。
前二項規定,當屆學生議員任期已屆滿,新任學生議員尚未選出者,已屆任滿之學生議員得續行其職權;新任學生議員已選出尚未行幹部訓練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審議之議案,如新任學生議員已選出,並行幹部訓練而尚未審議完畢者,亦應由已屆任滿之學生議員審議;如其決議經提起覆議者,由新任學生議員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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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1664
第十三條 學生議員應出席本會各項會議。
學生議員之請假辦法另定之。
贊成 1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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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
1653 1663 1664
第十四條 提送本會之法律案、活動案、預算案及決算案,應經二讀會議決;預算案及決算案應逕送財政委員會審議,並視同已於大會提出;活動案應逕送行政委員會審議,並視同已於大會提出;其餘議案均經一讀會議決之。
議案之提出分為下列二種:
一、議員案:由學生議員一人提案,經三人連署後成案。
二、機關案:由學生會各幹部呈請會長、學生會會長、選舉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或本會秘書處提案,始成案。
法律案業經提出,其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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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53
第十五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第一讀會,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原則性討論,議決交付委員會審查、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議案在未經一讀會決議前,提案者得修正或撤回原案。
前條第一項所定經二讀會議決之議案,除逕送有關委員會審議之議案外,秘書處應於第一讀會排案時加註建議之處置,其建議應限於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主席並應於宣讀議案標題時,一併宣讀秘書處之建議。
未有第二項之情形者,經徵詢大會無異議後,依秘書處之建議為之;經在場學生議員提出異議者,應即行表決,如未獲通過,應依提出異議學生議員之提議付表決,如未獲通過,則依剩餘之處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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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逕付二讀議案之第二讀會,應於決議逕付二讀後立即行之;經大會決議另定期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並表決,並於逐條討論、表決後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前項規定,主席為兼顧議事之效率,經徵詢大會無異議後,得於逐條討論後即行全案表決;經在場學生議員提出異議者,應復行逐條表決。
法律案於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交付法制委員會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第一項逕送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得經大會決議自委員會抽出,視同本條第一項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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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均不過半數時,以重行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決議門檻,均僅於第二讀會全案表決時適用之;於經一讀會議決之議案,於第一讀會適用之。
章程修正案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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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每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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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一、財政委員會:審查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學生會財政組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行政委員會:審查活動、資訊、公關、宣傳及有關學生會公關組、活動組、美宣組及新聞組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學生聯合自治會法規與法律案之內容有無遺漏、不合時宜或互相抵觸之情形、學生權益及有關學生會學權組、選舉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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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常設委員會委員由學生議員分任之,各常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經大會同意者,得於該屆次增減之。
常設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每位學生議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並於預備會議時自願參加。
登記參加委員會之學生議員超過第一項人數限制時,抽籤定之。
本會議長、副議長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不計入第一項之人數。
委員會不達最低人數時,由秘書處自未參加委員會之學生議員抽籤定之。
委員會名單確定後,學生議員加入或退出委員會,應以書面送達秘書處轉交該委員會召集委員,並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於大會報告後,始生效力。
因前項之情形致各委員會之人數產生變動,不達最低人數時,否准其退出;逾最高人數時,否准其加入;惟遇學生議員二人以上相互交換其參與之委員會,使各委員會之人數符合限制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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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委員會會議,需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各該委員會委員均應出席,非各該委員會之學生議員得列席之。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其議程,由召集委員決定之。
各委員會會議,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大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應委員會之邀請而列席之學生會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大會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大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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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為處理特定事項,議長得召開全體委員會,以大會全體學生議員為成員,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主席由議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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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大會得決議增設臨時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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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大會遇有牽涉兩個以上委員會之提案或事項時,得交付聯席審查或任一委員會審查。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大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大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之主席,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依第一項規定交付聯席審查者,由參與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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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向本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學生會會長應於各會期第一次常會召開五日前,將施政方針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學生會會長並列席報告之。
二、學生會各單位應於各會期最後一次常會召開五日前,將工作報告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各單位首長並列席報告之。
三、同一屆期內,繼任或經補選產生之學生會會長應於就職後三十日內咨請召開臨時會,並於臨時會召開五日前,將施政方針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學生會會長並列席報告之。
前項各款,經大會議決免列席報告者,學生會會長及各單位首長得免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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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學生會會長或各單位首長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如有學生議員提議,經大會議決,得邀請學生會會長或有關單位首長針對特定會務事項,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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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員對於施政方針、工作報告及其他會會務事項,得向學生會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應由學生會會長或質詢學生議員指定之有關單位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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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員之質詢,得將其質詢以書面送交秘書處,由秘書處依其質詢對象轉交該機關,學生議員並得要求其限期答覆或於大會答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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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當次會議議案有關人員應列席大會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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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會行使同意權時,由大會議決之。
行使同意權時,經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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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被提名人應列席備詢。其書面資料應於開會七日前送達秘書處,秘書處收文後,應附於開會通知內送交全體學生議員。
書面資料應載明姓名、班號、被提名職位及經歷,資料不齊者,應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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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本會函復學生會會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學生會會長應另提他人函請本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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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學生會會長認為本會議決之法規案、預算案或決算案之全部或一部內容窒礙難行,得附具說明,於本會議決後十日內移請本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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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覆議案由大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議。
覆議案審議時,學生會會長應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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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覆議案應於學生會會長送達後十五日內於大會表決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休會期間,應於學生會會長送達覆議案後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條與前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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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員對於各級機關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經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向大會提出彈劾案。
學生會認內部成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經內閣會議決議,移請本會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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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彈劾案之提案以書面為之,並應列明下列要件:
一、被彈劾人姓名、職稱、所屬機關及部門。
二、案由。
三、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四、適用之法律及彈劾理由。
前項規定,遇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時,應另附內閣會議之會議紀錄。
在未經大會審查決定前,原提案人得以書面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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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大會審查前,秘書處應通知被彈劾人於開會前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秘書處於收到後應即送交全體學生議員。
被彈劾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大會仍得逕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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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彈劾案,經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會人員及學生議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彈劾案應於成立後十日內,送交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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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學生議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大會審查及決定,由本會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本會人員及學生議員對於糾舉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糾舉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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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本會聲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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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認為處理不當時,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提彈劾案。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紀律處分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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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學生議員於調查學生會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大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本會提出糾正案,移送學生會或有關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學生會或有關機關接獲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本會。
學生會或有關機關於接獲糾正案後二十日內,未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未以書面答復本會時,被糾正機關之糾正案承辦人與機關負責人應負失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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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會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提出罷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案,經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提報大會,並於十五日內完成審議。
大會審議罷免案前,本會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議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秘書處於收文後,應即分送全體學生議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大會仍得逕行審議。
罷免案於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及函告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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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第三十三屆學生議會,依本法產生副議長與組成各常設委員會之會議,應於本法公布後十五日內召開,不受本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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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學生議會組織法》及《學生議會議事程序規章》自本法公布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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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法所稱公布日,係第三條規定由本會公告之日,不受《學生議會議事程序規章》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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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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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1639 1643 1644 1649 1652 1656 1660 1663 1664 1665 1666 1668 1671 1672 1676 1679 1680 1681
反對:
棄權:
1653
全案表決。
贊成 1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3.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四條 評議委員具下列情事者,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一、畢業或其他原因致喪失本會會籍者。
二、自行辭職。
三、兼任學生代表、學生會成員、學生議會成員或選舉委員者。惟於就任前辭去前述職務者,不在此限。
四、任期中休學,且自行提出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五、學生代表選舉、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候選人。
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學生會會長後生效。
評議委員停止執行職務,經評議委員會會務會議決議,並併行公告於其電子佈告欄看板或官方網站。
評議委員缺位時,應提名人應即向學生議會提名新任委員人選。
贊成 1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全案表決。
贊成 1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4.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因時間問題,全案另定期處理。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3時01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二會期第1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星期二)12時11分至12時50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9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9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0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2026年三對三鬥牛大賽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4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4 人。
2.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第四十三屆天韻獎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0 人。
3.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第十二屆校園慈善演唱會-冬樂賞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6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4.學生會函送「師大附中學生會114第1學期收支財務報表」,請查照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6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5.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會組織暨人員任用自治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一條 本法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條制定之。
贊成 2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第二條 學生會會長綜理學生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贊成 2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第二條之一 學生會會長綜理學生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贊成 2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第四條 學生會設學權組、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財政組、執秘組、新聞組共七個常設組。
學生會應於學生議會每會期第二次常會前或每屆招考結果公布後十日內編擬行政人員名冊,載明各學生會成員之姓名、學號、班號、所屬單位及職稱,送交學生議會備查。
依前項規定送交學生議會備查後,遇人員因故解職或離職者,學生會應即通知學生議會;遇職位之變動、遞補缺位、兼任與代職者,應於十日內通知學生議會。
贊成 26 人 反對 1 人 棄權 1 人。
第十二條 (刪除)
贊成 2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第十三條 學生會會長得邀請學生會行政人員召開內閣會議決定或公告會內重大事務。
贊成 2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0 人。
第十五條之一 (刪除)
贊成 26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第十七條 學生會會長於學生會行政成員有重大過失時,應召開內閣會議,決議移請學生議會彈劾、逕送評議委員會紀律庭審理或不予處分。
依前項規定議決移請學生議會彈劾或評議委員會審理,並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贊成 2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0 人。
第十八條 (刪除)
贊成 26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第十九條 (刪除)
贊成 2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第十七條 學生會之預算案、、活動案及人事同意案,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學生會會長應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之。
前項規定,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學生會內之人事任命與變動事項,及各項活動及有關事項之宣達,應以適當之方式予以公布。
贊成 2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全案表決。
贊成 2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0 人。
6.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因時間問題,全案另定期處理。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50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5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星期二)12時12分至12時43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33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33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2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第十二屆校園慈善演唱會-冬樂賞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1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2 人。
2.本會議員張宸睿等10人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三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學生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三、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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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二十七條 評議委員會,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與學生會成員及幹部、學生議會幹部、選舉委員之紀律處分。
贊成 2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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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二十八條 評議委員會解釋章程,並有統一解釋自治法規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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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73 1677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二十九條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七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生會向全體會員以公開方式招募,經書審後,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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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64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條 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任期一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連提名得連任之。
因故無法及時產出繼任之評議委員時,已屆任滿之評議委員,得經會務會議決議,代行其職權,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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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73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一條 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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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所提出之年度概算,學生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學生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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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行使職權之辦法,以自治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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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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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四條 本會自治法規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自治法規有牴觸本章程之疑議時,由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四人以上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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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四人以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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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77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或全體會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於學生議會大會上通過。
贊成 27 人 反對 2 人 棄權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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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52 1677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章程之學生議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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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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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46 1648 1674 1681
全案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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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廢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自治法規解釋辦法」案。
決議:本案另以替代案第一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替代案 第一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所定之解釋,俟評議委員會得運作時,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贊成 21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2 人。
四、臨時動議:
1.政大附中學生共和黨邀請本會協助拍攝該黨創黨倒數影片一事,議長提請大會表決。
決議:本案不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0 人 反對 10 人 棄權 23 人。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3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1次臨時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星期二)12時10分至12時45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6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6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0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第三案與第四案改列第一案與第二案,原第一案與第二案改列第三案與第四案。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第七十九週年校慶紀念品徵稿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3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2.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2025耶誕傳情活動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4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3.本會議員張宸睿等10人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表決門檻,另定期處理。
4.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第十條條文照第三十三屆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決議通過,其餘部分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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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二條 評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理不服違法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
二、審理本會學生會及學生議會移送之紀律案。
三、關於本會組織章程之解釋與自治法規之統一解釋。
評議委員得主動列席學生議會,經主席同意,具發言及討論等評議之權,以適度提供法律之基本諮詢與協助。
前項列席權除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學生議會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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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三條 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由學生會向全體會員以公開方式招募,經書審後,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遇評議委員卸任,學生會會長應於該評議委員卸任五日前向學生議會補提名。
前項提名,應同時附送經書審排除人員之名單,並敘明理由。
評議委員任期一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得連任之。
因故無法及時產出繼任之評議委員時,已屆任滿之評議委員,得經會務會議決議,代行其職權,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監督書記處及主持會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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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四條 評議委員具下列情事者,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一、畢業或其他原因致喪失本會會籍者。
二、自行辭職。
三、兼任學生會幹部或學生議會幹部者。惟於就任前辭去前述職務者,不在此限。
四、任期中休學,且自行提出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學生會會長後生效。
評議委員停止執行職務,經評議委員會會務會議決議,並併行公告於其電子佈告欄看板或官方網站。
評議委員缺位時,應提名人應即向學生議會提名新任委員人選。
贊成 27 人 反對 1 人 棄權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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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1648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五條 評議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人,書記若干人。
書記長由主任委員任免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會執秘組及學生議會秘書處;書記由書記長任免之。
無在職書記長或書記,但評議委員會有運作之必要時,學生會執秘組或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派員兼任臨時書記;如有評議委員自願代理者,不在此限。
書記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評議委員會之一般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
二、庭審內容之紀錄。
三、財務之收支,預算之編列,關防、財產之保管。
前項第三款之職權,於書記長缺位時,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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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六條 會務會議由評議委員組成,議決下列事項:
一、任免書記長。
二、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評議委員會發布之行政命令。
四、任滿之評議委員代行職權。
五、評議相關法規之準用。
六、評議委員會之其他重要事項。
書記長應列席會務會議。
會務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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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會務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評議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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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評議委員會所需之預算,應交由學生會彙整後交付學生議會審查。
評議委員會提出之概算,學生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學生議會審議。
評議委員會提出之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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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評議委員會分設下列評議庭:
一、行政庭:由三名評議委員組成。每案之承審委員應由抽籤產生之。受命委員由審判長以外之承審委員中抽籤產生之。
二、紀律庭:其組成與行政庭相同。
三、解釋庭:由全體評議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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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評議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評議委員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四、評議委員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參與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員迴避:
一、評議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議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評議委員迴避,應附具體理由,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評議委員迴避之聲請,由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於解釋案件中,由解釋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
因評議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裁定時,由主任委員裁定之;主任委員為被聲請迴避者,由其餘評議委員中抽選一人為之。
評議委員會因故無法滿足前條所規定之各評議庭人數,應全體參與審理;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不足四人時,不得審理解釋案件;不足二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因前項規定不得審理之案件,視同暫停審理,應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足額時,復行審理。
暫停審理期間,於法定提出時間內送達之起訴及聲請狀,因復行審理後逾法定提出時間者,應受理之;不符法定程序並得補正者,應命其補正。惟案件爭點已不存在,或相關法令已修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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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當事人於一般案件,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於解釋案件,謂聲請人。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當庭口頭委任本校學生為代理人,代理進行程序。
書狀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公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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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凡本會之會員與各級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能力。
凡本校之團體設有代表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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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評議庭除解釋案件外,應公開審理,但評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經會務會議決議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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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行政庭及紀律庭以評議委員中資深者任審判長,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任之。
解釋庭以主任委員任審判長,主任委員不能充任時,以資深者任之,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任之。
資歷之深淺以任命之先後順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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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審判長於評議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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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評議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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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有妨害評議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評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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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法未盡之處,除庭審程序外,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紀律案件準用公務員懲戒法;於解釋案件準用憲法訴訟法。
前項法規之準用,應經會務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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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校學生或團體因自治組織之違法自治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得以起訴書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給付,撤銷或確認之判決。
行政訴訟起訴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班級;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及班級。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班級。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年、月、日。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自治行為,以違法論。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事件之爭議,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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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知有權利損害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自行為發生有損害時起,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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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審理行政訴訟,應公開為之;不公開時,應宣示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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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準備程序有下列情形者,得由受命評議委員調查證據: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三、兩造合意由受命評議委員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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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評議庭審理行政訴訟,應行言詞辯論;兩造合意不行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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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評議庭審理行政訴訟,應依其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
本會會員經評議庭通知為證人時,有到庭陳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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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評議庭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因訴訟程序進行困難,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三、因調查證據困難,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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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案件繫屬中,行政庭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為之。
評議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效力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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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宣示之。
不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或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行政裁判應做成判決書或裁定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班級;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其姓名及班級。
三、裁判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評議庭。
事實項下,應記載評議庭所認定之事實。
理由項下,應記載評議庭之法律意見。
前二項內容應包括當事人之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之要旨。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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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行政裁判經宣示或公告者,拘束本校自治機關、組織、學生、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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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行政裁判,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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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會學生議會認學生會之成員、學生議會之行政幹部或選舉委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經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向大會提出彈劾案,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議決通過後移送評議委員會紀律庭審理。
本會學生會認內部成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經內閣會議決議,移請學生議會彈劾,或逕送評議委員會紀律庭審理。
各機關移送人員付審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審理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被付審理人姓名、班級。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四、應受處分事項之聲明。
五、被付審理人違法或失職之情形及所涉之法規範條文。
六、付審理之理由及付審理機關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紀律案件,其應受處分之行為,至繫屬評議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二年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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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紀律庭對於移送之紀律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審理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審理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審理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成員,依法移請學生議會彈劾或評議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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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審理紀律案件,應公開為之;不公開時,應宣示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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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移送機關於紀律庭判決前,得撤回移送案件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撤回,被付審理人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移送案件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付審理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移送案件之撤回,被付審理人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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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紀律庭得為之紀律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並本會各級機關均不得再任用。
二、撤職。
三、申誡。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三十日以上、一年以下。
申誡,應以書面為之,得為一次或二次。自申誡之日起三十日內,暫停其職務。一學期內申誡累計三次者,準用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不得再任用部分之處分,於職位為經選舉產生或學生會提名、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者,係指不得再參選或被提名。
經查有違反校規之情形,並得同時移送學務處懲處;對學生聯合自治會造成財物損失者,應依我國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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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評議委員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闡明移送審理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審理人、代理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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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紀律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紀律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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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紀律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審理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處分、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審理人或代理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應復行言詞辯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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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審判長訊問被付審理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
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審理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
被付審理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移送機關。
二、被付審理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審理人有無陳述。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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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紀律庭應以裁定駁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紀律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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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拒絕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依他造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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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被付審理人有處分必要者,應為紀律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三十條之情事或無處分必要者,應為不受處分之判決。
紀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紀律庭之判決確定。
二、受免職並不得任用之判決確定,認已無受紀律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三十條規定之紀律案件受理期間。
紀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審理人死亡,或因任何原因喪失本會會籍。
三、同一案件經移送後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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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紀律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十一日。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理之評議委員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裁判應做成判決書或裁定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被付審理人之姓名、班級;移送機關之名稱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其姓名及班級。
三、裁判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評議庭。
事實項下,應記載評議庭所認定之事實。
理由項下,應記載評議庭之法律意見。
前兩項內容應包括被付審理人及移送機關之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之要旨。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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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紀律裁判經宣示或公告者,拘束被付審理人及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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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紀律裁判,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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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學生會、學生議會及選舉委員會,因其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自治法規範,認有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者,得聲請解釋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前項規定,於評議委員會適用之。
學生議員現有總額十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自治法規範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者,得聲請解釋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本條之自治法規範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本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應為送達之處所,或聲請人姓名、班級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自治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條文或權利。
五、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六、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解釋庭認自治法規範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自治法規範違憲。
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自治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不得逾一學期;其判決宣告之日,該學期已餘三十日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評議庭而尚未終結之案件,評議庭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自治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自治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
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機關行使職權,仍應適用該自治法規範。但評議委員會各評議庭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自治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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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評議委員會除解釋庭以外各評議庭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自治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解釋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本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評議庭及其評議委員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自治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條文或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自治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各評議庭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條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前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於本條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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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於其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自治法規範,認有牴觸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者,得聲請解釋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一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班級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代表人者,其姓名、班級。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自治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組織章程或國家法律條文或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本條案件於學生自治具法制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本條之聲請案件,由解釋庭評決受理與否。
解釋庭認會員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評議庭;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自治法規範違憲,並為自治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第四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本條案件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評議庭應依判決宣告自治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前項自治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評議庭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四十五條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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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學生會、學生議會及選舉委員會,因行使職權,與前述機關發生組織章程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解釋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一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本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組織章程條文或章程上權限。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本條案件,解釋庭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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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員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自治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評議庭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自治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解釋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會員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本條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一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班級;聲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代表人者,其姓名、班級。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自治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本條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評議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委員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解釋庭判決就自治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
解釋庭就自治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評議庭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前項判決不影響各評議庭已確定裁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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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解釋庭為避免組織章程與國家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自治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解釋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評議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評議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二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解釋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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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8 1649 1652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80 1681
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五十一條 解釋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
贊成 26 人 反對 1 人 棄權 5 人。
贊成:
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8 1649 1652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80 1681
反對:
1673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2 1679
第五十二條 解釋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班級;當事人機關或團體者,其名稱。
二、有代表人者,其姓名、班級及其與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班級。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解釋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評議委員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評議委員。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贊成 27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5 人。
贊成:
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8 1649 1652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80 1681
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8 1679
第五十三條 解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會員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對於解釋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贊成 24 人 反對 4 人 棄權 4 人。
贊成:
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8 1649 1652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2 1674 1676 1678 1681
反對:
1673 1675 1677 1680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五十四條 評議委員會之庭審規則,由會務會議另訂之。
本法未定之事項,得由評議委員會以施行細則定之。
贊成 28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4 人。
贊成:
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8 1649 1652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80 1681
反對: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贊成 25 人 反對 3 人 棄權 4 人。
贊成:
1640 1641 1643 1644 1645 1647 1649 1653 1654 1655 1657 1658 1660 1666 1667 1668 1671 1672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80 1681
反對:
1648 1652 1673
棄權:
1639 1646 1663 1679
全案表決。
贊成 22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4 人。
四、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5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4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09日(星期二)12時12分至12時57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6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6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2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議會議事程序規章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八條第一項 凡法案者,均應以逐條宣讀、討論並表決之原則進行審議。
贊成 23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第八條第二項 議案未經議決者,提案者得修正或撤回原案,討論階段學生議員得提出修正動議。
贊成 2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0 人。
第八條第三項 法案業經通過,無於條文中規定生效之日,或以「自公布日施行」定之者,應自法案通過後即刻生效。
贊成 23 人 反對 1 人 棄權 1 人。
第八條第四項 第一項逐條表決原則,議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改以全案表決為之,惟學生議員提出異議時,應即改採逐條表決。
贊成 21 人 反對 4 人 棄權 0 人。
第八條第五項 章程修正案經逐條表決後,應將全案付表決,前項規定適用之。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中所訂章程修正案之表決門檻,於逐條表決時,不適用之。
贊成 23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2.本會議員張宸睿等10人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表決門檻,另定期處理。
3.本會秘書處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草案」案。
決議:修正動議第二至三案通過;因時間問題,全案另定期處理。
投票表決結果:
修正動議 第一案
第十條 評議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評議委員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四、評議委員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參與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員迴避:
一、評議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議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評議委員迴避,應附具體理由,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評議委員迴避之聲請,由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於解釋案件中,由解釋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
因評議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裁定時,由主任委員裁定之;主任委員為被聲請迴避者,由其餘評議委員中抽選一人為之。
評議委員會因故無法滿足前條所規定之各評議庭人數,應全體參與審理;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不足四人時,不得審理解釋案件;不足二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因前項規定不得審理之案件,視同暫停審理,應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足額時,復行審理。
暫停審理期間,於法定提出時間內送達之起訴及聲請狀,因復行審理後逾法定提出時間者,應受理之;不符法定程序並得補正者,應命其補正。惟案件爭點已不存在,或相關法令已修正者,不在此限。
贊成 8 人 反對 13 人 棄權 4 人。
修正動議 第二案
第十條 評議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評議委員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四、評議委員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參與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員迴避:
一、評議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議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評議委員迴避,應附具體理由,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評議委員迴避之聲請,由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於解釋案件中,由解釋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
因評議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裁定時,由主任委員裁定之;主任委員為被聲請迴避者,由其餘評議委員中抽選一人為之。
評議委員會因故無法滿足前條所規定之各評議庭人數,應全體參與審理;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不足四人時,不得審理解釋案件;不足二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因前項規定不得審理之案件,視同暫停審理,應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足額時,復行審理。
暫停審理期間,於法定提出時間內送達之起訴及聲請狀,因復行審理後逾法定提出時間者,應受理之;不符法定程序並得補正者,應命其補正。惟案件爭點已不存在,或相關法令已修正者,不在此限。
贊成 14 人 反對 3 人 棄權 8 人。
修正動議 第三案
第十條 評議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評議委員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評議委員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四、評議委員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評議委員於該爭訟事件曾參與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員迴避:
一、評議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議委員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聲請評議委員迴避,應附具體理由,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評議委員迴避之聲請,由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於解釋案件中,由解釋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
因評議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裁定時,由主任委員裁定之;主任委員為被聲請迴避者,由其餘評議委員中抽選一人為之。
評議委員會因故無法滿足前條所規定之各評議庭人數,應全體參與審理;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不足四人時,不得審理解釋案件;不足二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因前項規定不得審理之案件,視同暫停審理,應俟得行使職權之評議委員足額時,復行審理。
暫停審理期間,於法定提出時間內送達之起訴及聲請狀,因復行審理後逾法定提出時間者,應受理之;不符法定程序並得補正者,應命其補正。惟案件爭點已不存在,或相關法令已修正者,不在此限。
贊成 8 人 反對 5 人 棄權 12 人。
可否均不過半數,本案重行表決,並以多數為可決。
贊成 12 人 反對 6 人 棄權 7 人。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57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3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綜合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星期二)12時10分至12時31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選舉委員被提名人、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27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27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0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2025投籃大賽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6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2.學生會會長咨,茲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名詹亞承、徐愛翎、游鎧謙、陳奐宇、盧薏為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咨請同意案。
決議:詹亞承、徐愛翎、游鎧謙、陳奐宇、盧薏均獲得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皆依法同意為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
詹亞承 同意票 22 人 不同意票 0 人 棄權 5 人。
徐愛翎 同意票 22 人 不同意票 0 人 棄權 5 人。
游鎧謙 同意票 22 人 不同意票 0 人 棄權 5 人。
陳奐宇 同意票 22 人 不同意票 0 人 棄權 5 人。
盧 薏 同意票 22 人 不同意票 0 人 棄權 5 人。
3.推選本會五位議員為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
決議:推派本會1639張宸睿議員、1652邱許睿恩議員、1646陳宇侖議員、1678簡宇風議員、1681高祖凱Pasuq議員及1660呂欣樺議員擔任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
4.本會議員張宸睿等4人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議會議事程序規章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案之提出為左列二種:
一、議員案:本規章所稱議員案者,係由學生議員一人提案,經三人連署後成案。
贊成 25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2 人。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機關案:本規章所稱機關案者,係由學生會各幹部呈請會長、學生會會長、選舉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或學生議會秘書處提案,始成案。
贊成 16 人 反對 4 人 棄權 7 人。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31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2次常會
開會地點:新民樓二樓多媒體教室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星期二)12時13分至12時49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列 席 者:學生會成員、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32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32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3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2025投籃大賽企劃書」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2.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2025 年電競節企劃書」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29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3 人。
3.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第33屆總預算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31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9分。
開會事由:第33屆第一會期第1次常會
開會地點:技藝館一樓演講廳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星期二)12時10分至12時46分
主 席:議長陳宇侖
出席議員:如附表
列 席 者: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會各組組長被提名人、冬季紀念品負責人(總召、副召)、秘書處秘書
紀 錄:陳佑安
應到人數:50人
實到人數:34人
一、開會:
主席宣布出席人數34人,已足法定開會人數,12時10分開始開會。
二、報告事項:
1.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2.確認議程。
決定:確定。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會長咨,茲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提名魏廷兆為學權長、林采潔為公關長、廖丞宥為活動長、陳奐宇為執秘長、吳泰樂為財政長、潘芝云為新聞長、陳紫芩為美宣長,咨請同意案。
討論:(各被提名人自我陳述)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60班議員。
1660班議員:剛剛第三位說的最後一個項目是什麼?
學權長被提名人:目前正在推動十二點半到一點這段時間可以不用在班上自習或是午休,可以在操場活動之類的。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無)沒有提問,本案開始表決。
決議:一、魏廷兆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學權長。
二、林采潔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公關長。
三、廖丞宥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活動長。
四、陳奐宇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執秘長。
五、吳泰樂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財政長。
六、潘芝云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新聞長。
七、陳紫芩獲得超過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美宣長。
投票表決結果:
魏廷兆 同意票 30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林采潔 同意票 30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廖丞宥 同意票 32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陳奐宇 同意票 31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吳泰樂 同意票 31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潘芝云 同意票 32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陳紫芩 同意票 29 票,不同意票 0 票,無效票 0 票。
2.學生會函請審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第十二屆冬季紀念品企劃書」案。
討論: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大家好我們是第12屆冬季紀念品的負責人。先跟大家簡單說明一下,大家可以把線上那個打開,謝謝。
我們這個活動就是因為附中的校園風氣…(錄音不清)…這個經費是作為冬樂賞的前置工作,然後也是資金來源,然後也是展現附中風格的一個最激烈的方式。然後我們學生會推出冬季紀念品,就是除了讓大家在冬天的時候有新衣服穿,然後溫暖的新衣服穿,還有就是讓附中學生在穿的時候會有從內而外的驕傲感。然後我們預計的我們的主辦是我們第三十三屆學生會,然後協辦單位是上樓設計。活動對象是全校師生跟外校…(錄音不清)…跟友校。然後活動負責人就如下表,然後活動分工也是如下表就是都是我們校內校外的預購都是我們三個負責。
然後商品圖的話就是我們今年預計會有三款衣服,然後總共六個顏色,第一個,第一款是發泡帽T,總共會有棗紅色跟紳士藍,然後經典款帽T是黑色跟卡奇色,經典大學T是松綠色跟白灰色。
然後成本價的部分帽T,經典款帽T的話都是470元,然後發泡款帽T是480元。然後白灰色的大學T是410元。然後我們的預計售價是經典款帽T是650元,就是然後發泡款帽T也是650元,大學T600元,組合價為帽T跟帽T的包色都是1200元,原價是1300元。然後大學的大學T的包色是1100元,原價是1200元。然後我們有經典帽T跟發泡帽T,還有大學T的組合價是1750元,原價是1900元。
那我們的活動流程如下。然後我們目前的預計是目前我們的規劃進度目前是在展示樣品的部分。然後我們之後還會有抽獎,然後預計在10月17號的時候發下確認單請班代幫我們做收錢的動作。然後預期會在12月5號的時候交貨,然後12月5號到12月12號是發放校內校外的冬季紀念品。
好,那我們拍攝大概就是已經結束了,然後是會在第一次是在上樓設計的他們的工作室,然後第二次在附中校園,然後那個人員資訊大概就是參照表格。
然後接下來是抽獎,我們會在10月1號到3號這三天,目前暫定三天,所以各發一天抽獎,然後每一天抽出三件衣服。然後分別就是各三款各三件。然後會在10月10號統一抽出來,然後對目前大概是這樣子。繳交預購單的部分是預計10月20號跟10月21號。然後場地是在南樓一樓會議室,然後請各班班代就是在那時候在幫我們看…(錄音不清)…的資訊。然後再幫我們做交錢的動作。然後交貨預約預計是在12月5號。然後發送紀念品是高一,國中部、高一、高二是12月8號、9號的中午時間跟放學時間。然後高三是12月11號、12號的中午時間跟放學時間。然後各處室的話是12月8號至12月12號這段期間會有我們學生會的工作人員幫我們做發送的動作。
然後友校預購的話,我們會請友校的班代負責人幫我們幫……就是我們會去跟他們約時間,然後去幫他們做發放外校的動作。然後網路預購是用郵寄然後運費六件以下是用店到店運費是60元,然後六件以上物流是140元……30件以下是130塊,然後30到40是140元。好,大概講這樣子,謝謝各位。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75班議員。
1675班議員:就是我有那個11個問題,還有一個建議。第一個是活動宗旨,就是你們列出了很多的就是用意,但是你們有沒有有點缺少可量目標,就是比如預期會售出多少,然後呢,預計會收入多少,之後盈虧底線就是要到哪裡會止損之後他對冬樂賞的資金貢獻量多少,就是…(錄音不清)…。然後…(被打斷)…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要分開回答還是…(被打斷)…我們一起講好了。好關於資金的部分的話你剛講到的預計售出量我們參照去年大概是1000總量是1700件左右,我們今年希望可以預計……對,差不多是2000件,然後2000件平均成本來算的話,我們這樣大概可以賺到30萬元,是冬樂賞目前預計資金的接近50%左右。好,還有什麼問題?
1675班議員:就是那第二個問題就是,你們協場就是上樓設計嘛,然後呢他有參加預購單還有網絡表單的設計,那但是你們文件都沒有附他的合作條款或是給他的報酬,然後也沒有就是附廠商合作說明。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呃所以如果想……我確認一下,就是因為我們有跟廠商簽合約,我確認一下合約是有沒有保密條款,如果沒有的話,我再通知議長,請議長傳給各位議員,然後再請議員查收,謝謝。
1675班議員:你們寫很多種負責的,還有負責…(錄音不清)…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呃所以不好意思,我們除了以下提到美宣、財務和宣傳接下籌備那些有明確分工的,其他三個就是這個紀念圖主要負責人,就是有什麼責任,我們都會有涉及範圍,所以可能沒辦法給你明確的分工,因為這個活動是我們三個負責的…(被打斷)…
1675班議員:所以是共同負責?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對。
1675班議員:那接下來是活動分工的部分,就是因為這四人知道少,所以這個還好。就是如果之後有活動比較多人的話,希望你們可以用那個RACI,就是一個責任的描述,就是明確標示出誰是負責人,誰是決定人,然後呢誰是諮詢人,之後才誰是那個審查的人,就是希望你們以後可以以這一個RACI…(被打斷)…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不好意思,這題回答跟上題一樣,就是我們一樣有其他像是冬樂賞的話,我們都是總負責人,責任都是共同承擔的,並沒有確的分工。而且根據就是因為其實您剛剛講到是蠻多關於監督的環節,那其實監督我們一大部分會擺在議會,那其他部分至於內部的督導以及所有權的部分,基本上在執行層面就會由總負責人來進行,以後各項活動也會是這樣。那至於督導的部分其實會由就是正副會長這邊來做,對,謝謝。
1675班議員:然後是商品主要的部份是希望能夠在企畫書裡面加入,就是有關商品的說明,比如說材質…(錄音不清)…印製的方式,之後還有……就是比較詳細一點。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這我們之後會補完之後再請議長轉交給議員,謝謝。
1675班議員:那接下來是成本價的部分,就是你們的成本它其實是一個整體的成本,就是它其實是沒有含運費、包材、樣品費、手續費、行銷的成本還有抽獎的項目,這些價錢跟成本就是有包含在裡面,就是直接一個應該是廠商估出來的版本吧…(被打斷)…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等一下…好。
1675班議員:希望你們之後能提供完整一點。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那個關於抽獎成我們有列在那個企劃書上面一共是4080元,然後關於其他郵寄的運費是購買者自己出的,然後包貨的話廠商會協助負責,所以這個並沒有成本的問題。
1675班議員:然後接下來是抽獎活動的部分。就是因為你們有時候要@兩位好友,然後轉發限時動態,然後僅限校內師生,但是你們沒有提供說要怎麼驗證身份。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呃,就是他要是校內師生才能領取。
1675班議員:但是你們要怎麼在網路上驗證他的身份?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沒有沒有,就是我們在抽出來之前,我們會去私訊他,確認他是確定是校內師生,如果他不是的話,我們會再去抽一個。
1675班議員:所以是私訊確認。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對。
1675班議員:好。接下來是那個收款……是資金管理的部分,你們有提到說要有班代簽名,然後還有收錢的部分,但是收據還有發票,還有就是存入……就是你們資金點收之後會存去哪裡,然後他的收據的副本會不會提供給我們,然後呢收支表會不會交給我們議會?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收支表這個一定給…(錄音不清)…核對,那至於前面所講的包含收據、收款等等,在班級收費之後都會再開一張,就是會再開一張班級的總收據給你,那如果要個人總收據的話,這部分需求也可以直接跟學生會,學生會這邊都可以做配合。然後至於前面講到那個收款的部分是學生聯合自治會目前是有一個戶頭的,所以那個那本賬本目前是在學務處的陳柏臻老師那邊,然後我們之後全部的錢都會存到那個戶頭裡面,不會放在具體的人的身上,謝謝。
1675班議員:那那個倉儲是你們有說要存放在,貨物會存放在體操教室二樓的,就是體操教室樓上的二樓,然後呢,他沒有說明負責人,然後你們的發放時間也很分散,就是發放時間分散,所以每個時間段可能會有不同的負責人。之後呢,網路預購的部分就是也沒有說匯款會匯去哪,因為你們是限定匯款。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針對我們交貨的部分,然後我們是分……我們總負責人都是我們三個,就是按照表上面的,然後時間分散的問題是因為在前兩天就是高三12月9號跟10號是他們的模考,所以沒辦法再那兩天排他們領貨的動作,所以就,我們把他們排在12月11號跟12號。不好意思更正一下,模考是8號、9號。然後匯款的部分是匯到學生會的郵局賬戶裡面。
1675班議員:那接下來是售後,雖然有說12月26日之前填Google表單回報,但是他沒有沒有寫說退貨的標準是什麼,換貨的時程是什麼,然後運費的問題,然後退款的流程是什麼。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嗯,我先回答幾個,就是目前已經就是有確定的,第一個是在退貨的部分。瑕疵回報這邊就是我們現在沒有辦法給出一個裁量標準,就是比如說如果就是像我們……直接講一個實例好了給大家聽,就是我們跟廠商反應說線頭太多,廠商的回覆是剪掉就好,但是我們沒有覺得剪掉就好,學生會認為如果今天大家線頭有脫落到很嚴重的程度,應該也是要能夠退換貨,所以我們現在沒有辦法給出一個很明確目標是要告訴大家怎麼樣就一定能夠退錢或退換貨。但至於在就是退換貨的時程的話,學生會這邊目前會加定一定的量,所以我們希望是能夠就是立馬換給各位,那但是如果有超收的話,就是其實大家會發現就我們下定到他送來時程其實是六週,但是因為我們不想要發生這種就是所謂要等到一月中才能再拿到的事情,所以我們會希望就是能夠在多定的量上面就能夠先處理完大家退換貨的需求。那至於就是運費的部分就是基本上就不用退回廠商,直接拿給學生會做處理就可以了,所以運費是不需要承擔的,對,謝謝。
1675班議員:那那個就是剛才退換貨有講,我希望能夠就是明定有說收到申訴後多少日內會回覆,然後或是在多少天後會退款,就是收到可以能夠拿到貨這樣。希望下次能夠…(錄音不清)…
然後第11個是個資的部分,但是因為通常政府他收集個資都會有一個明確的時限要消除,就是因為你們會有預購表單,那預購表單一定會需要給個資,就是希望能夠就是規定一個時限,然後就把它刪除。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那個關於上一題的話,你指的就是截止……就那個表單回覆日期我會在補上去,然後這一題個資的話,我們應該會等就是全部商品交付之後,然後我們跟廠商的合約履行結束之後就會刪除個資了。還有什麼問題嗎?
1675班議員:財務風險的話就是,你們好像沒有就是最壞情況……雖然這個比較麻煩,但是就是如果會有廠商延遲的問題的話就會很麻煩,然後呢你們組合價還有折扣的策略沒有評估對現金流……就是你們有些組合是有的東西一起進,然後它會這樣打折這樣子,但是你沒有寫說那個打折對現金流的影響會有多大,就是可能賺不到多少錢。然後如果可以的話,希望你們能夠那個限制比較差的,還有比較樂觀的財務的模型,就是大概算出一個訂購的上限還有下限這樣子。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這邊回覆一下下限這個部分,我們可能這恕難回答。就是因為訂購量隨著一天一天在增加,我今天判斷跟我明天判斷東西可能真的會不一樣。所以我覺得在這裡部分,但是因為我們衣服基本上,就算不管是組合價還是原先價格都是不可能會出現賠本的狀況,就是它一定是在就是能夠能夠……就是一定是會賺錢的狀況下去進行。那至於上限的部分就是,我們也不會特別去設立一個上限,畢竟就是如果能夠多賺錢幫這個冬樂賞減輕壓力的話,我們何樂而不為,所以目前是沒有設定這個上限跟下限,所以可能也沒有辦法就是給出一個很明確的答案。
1675班議員:那你們有這個就是……緊急狀況的預案,就是比如說預購廠商延遲,或者是有一些貨的會卡到這樣。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關於廠商延遲,這個都是在我們跟廠商的合約內容之內的,然後如果有任何延遲狀況都是廠商要負責,然後他們會進行相關的賠款,所以還有什麼問題嗎?
1675班議員:沒有。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81班議員。
1681班議員:就是那個……我想就那個抽獎的活動規劃有幾個問題提問,就是說抽獎轉發之限動的證明方式是什麼?是抽中之後再出示?那如果他轉發之後馬上截圖之後,馬上刪掉或典藏,那需不需要加註一個小時的條款?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這個我們之後會再補上去……在貼文說明,謝謝。
1681班議員:然後再來就是抽獎的方式,那個線上抽獎程式是有可以監督的管道嗎?就比如說是螢幕錄影,然後公開給大家看抽獎。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有,這個我們會再螢幕錄影。
1681班議員:嗯,好,那大概就這樣,謝謝。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36班議員。
1636班議員:就是因為你們現在已經跟廠商正式簽約了,所以你們應該訂購的衣服數量都已經是確定了嗎?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沒有,是我們是預購結束之後按照大家…(多人同時發言無法辨識)…所以這個我們這個發單日期到才會得出一個10月多到12月這段期間。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60班議員。
1660班議員:那個就是一些很不重要的問題,但是就問一下。呃那個帽T的T要用漢字的T還是英文字。因為它的商品的商品圖樣是用漢字的T,然後價格跟販售都是用英文字的T,要不要統一一下?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了解,我們再修改。
1660班議員:然後一樣是格式的問題,那個就是第三大點交預購單的……等等我看一下,對,第三大點展示樣品的第二點周一到週五的那個周跟那個週不一樣。然後下面的四位學生會議員跟兩張大桌一組,兩張大桌的那個也是漢字跟阿拉伯數字的問題。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還有什麼問題?
1660班議員:然後第二點交預購單的第一點時間後面沒有冒號。好像你們的冒號,全部都用半形。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我覺得……不好意思,那個半型可能是顯示的問題。
1660班議員:好,那那個時間後面要補冒號。對,一些不重要的問題。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75班議員。
1675班議員:就是你們會用檢查的交貨嘛,然後呢是要怎麼檢查?是要隨機收集他這樣出來檢查,還是就是用直接退換貨的方式?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關於校內的話,我們會跟先來領取的班級代表會那個現場點貨。對,我們會當場點貨。
1620班旁聽學生:那個1620旁聽學生發言。那因為像去年也有發生就是貨品交付延誤的問題,那假設今年又不幸的發生那個問題,請問在校內的部分打算要怎麼處理?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去年貨品交付延誤你指的是高三還是高一、二?
1620班旁聽學生:全校都是。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全校那主要是應該是廠商的。
1620班旁聽學生:因為去年原本原定要12月大概11月、12月要交,但是最後卻延到二月底,快三月才完成。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我覺得你說的應該是少數,就是個人的案例,那應該是廠商的瑕疵問題,還有他們後續處理方式,因為他們據我所知上一屆的廠商,他們使用的貨不是台灣在……就是衣服不是台灣本地製造的,就可能要從國外提貨,所以他們的時間可能耽誤比較久。那還有其他問題嗎?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39班議員。
1639班議員:就是呃……那個衣服的成本價有沒有包含那個版,就是那個你定做那個版型的價錢?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它基本上會……
1639班議員:就它已經平攤到每一件?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就除了你看到的成本之外,我們應該不需要再算另外的成本。對,就是廠商的開價就是他這個廠商的計價方式,它就不是開板再另算,它是開板本身含在裡面,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60班議員。
1660班議員:上面的詳細資訊,我希望除了給議會看之外,也要放在就是訂購的,訂購的地方就可能你們的IG也要。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請問你指的詳細資訊是多詳細?
1660班議員:產地材質這些。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材質我們有附,但產地的話……
1660班議員:然後還有生產工廠的地址,然後就是你平常會在……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工廠的地址?
1660班議員:工廠的地址。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好,我再去……我再去跟廠商問問看。
1660班議員:謝謝。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請1675班議員。
1675班議員:那個就是在關於定價的部分。第五項、第六項,他們就是你們的利潤的分配有就是要從……因為如果依照那個定價的話,理論上欸……像發泡款的那兩款帽T的話,他們價格理論上要比那個經典款帽T再高一點,而且如果這樣算利潤的話,經典款帽T一件大概是0.38。然後下面的大學T的話大概是0.46。對,所以這樣子的話你們有利潤分配的問題。
冬季紀念品負責人:就是主要是定價方面,我們這次的決策是以就是想要50跟百這個單位,讓學生在付錢可以比較好進行付款,那至於就是我們這當然就是因為從大家議員也可以所見,我們成本價跟定價當中是沒有一個就是固定的標竿,但是我們有抓……就是我們的淨收入預計是就是會在170元到195元。
主席:是否有議員要提問?(無)沒有提問,本案開始表決。
決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 33 人 反對 0 人 棄權 1 人。
四、臨時動議:
無動議。
五、散會:
散會時間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