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06月02日 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預算之籌劃、編列、審議、成立及執行與決算之編列、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各級機關依其施政方針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決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決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法定決算。
第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同本校學年,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與本會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本會之預算、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第五條
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及前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稱歲出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及前年度之結欠,視為本年度之歲出。
本會每一會計年度之歲入及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決算。未編入預算而未經立法程序者,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均不得支用、核銷,亦不得編入決算。其有法規授權者,亦同。
本會各項收入及支出,為專款專用者或無法於學期初即預估其數額者,得暫不編入總預算案中,惟該項計畫應視同須依本法第十一條提交活動計畫書之活動,其收支未編入總預算案之部分,除於活動計畫書內載明外,並應同時提出追加歲入或歲出預算,不受本法第十七條之限制。
第二章 預算與自治費
第六條
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稱總預算者,謂本會每一年度歲入、歲出全部所編之預算。
二、單位預算:稱單位預算者,謂本會各機關之預算。
三、活動預算:稱活動預算者,謂本會學生會非業務支出之活動經費及該活動所生之收入。
本會單位預算及活動預算得設預備金,其數額不得超過該項預算百分之十,單位預算之數額應減去其主辦之活動預算。
第七條
本會總預算案之編擬程序如下:
一、學生會各機關依備位學生會會長之施政方針,編擬工作計畫及歲出、歲入之概算,送請學生會會長核定。
二、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編擬,送請學生議會議長核定,並僅限列行政費用支出。
三、評議委員會之概算由評議委員會書記處編擬,提報會務會議核定。
四、學生會財政組應將各機關之概算,彙總整理,編成總預算案,送請學生會會長核定後,轉送學生議會秘書處。
前項規定,除學生會外之組織未能及時提出概算,致總預算案無法於法定期限內送學生議會審議者,得先行將彙整完畢之部分送學生議會審議,並應預留一定歲出數額,以計算當年度自治費數額;其餘部分待該組織提出概算後,補列追加預算。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如該年度之概算未於上年度末編擬完畢,應依現任學生會會長之施政方針編擬。
第八條
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學生會會長召開會際會議討論、協調或提出彌補方法。
第九條
本會各機關於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案前,應備妥下列資料副本,供學生議會調閱:
一、前一年度各機關之預算、決算。
二、凡活動之場地、器材租借或購買之物品,應附營利事業單位之估價單。
三、凡活動之場地、器材租借或購買之物品,其價格為三萬元以上者,應附二份不同營利事業單位之估價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於總預算案審議時尚未決定者,得於活動企劃書審議時補提。
第十條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學生會會長、備位學生會會長、財政組組長及備位財政組組長列席,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前項規定,如該年度之總預算案未於上年度末審議完畢,應由現任學生會會長、財政組組長與前任學生會會長、財政組組長列席報告;如該年度之總預算案未於上年度末編擬完畢,應由現任學生會會長、財政組組長列席報告。
下年度總預算案應於次屆學生會會長選舉結果公告後二十日內送交學生議會秘書處,並於十四日內審議通過。
總預算案未於前項時間內送交學生議會者,應於當學年開學日後三十日內送交學生議會秘書處,並於十四日內審議通過。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參照法規辦理。
學生議會未於第三項時間內通過總預算案,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業務支出部分得預先動支上年度決算數額之百分之十。
三、學生議會同意先予執行部分,得預先執行,不適用前二款規定,並該部分未來審議時不得刪減之。
四、非前三項之預算,均不得執行。
第十一條
活動預算,非由學生會提報活動企劃書,並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者外,不予動支。
前項活動企劃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活動之目的。
二、活動之各項事務負責人。為單一機關主辦者,其負責機關。
三、活動之規劃、日期時間、人力安排。
四、活動之預算,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各收入項目之額數。
(二)各支出項目之品項、金額與報價單。
(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
(四)其餘應供學生議會審議之內容。
五、活動之預期成效,包含預估人數與預估滿意度等,可供參考該活動預估成效之項目。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內容,與總預算案編列數額有增減者,應予以標註,並說明之。
未依本條規定提報活動企劃書者,不得執行;已提報尚未審議完畢者,不得收取費用或支出經費,並不得為給付之承諾。
違反第一項與前項規定,致使實際支出數額高於法定預算,並無法以預備金清償者,應由執行者賠償之。
遇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與學生議會議決刪減之活動預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當年度自治費,應編入總預算案之歲入,其數額依以下公式計算,並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
歲出總額-自治費以外之歲入額
------------------------------------------
高一人數+高二人數
前項數額,歲出部分經學生議會刪減者,應並調整之。
當年度自治費未獲學生議會通過者,其數額採前三年度中決算歲出數額之最低數。
自治費應於總預算案審議通過後收取,除因特殊理由經導師同意延期收取者外,應於三十日內由各班學生議員收齊,交付予學生會後納入本會帳戶。
當年度自治費未收得之款項,致當年度實際支出大於收入者,應將不足之數額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第十三條
本會各機關不得於法定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增加債務或為投資之行為。
第十四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除單位預備金外,不得互相流用。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對於本會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調查之。
第十六條
本會各機關執行預算時,遇有經費不足之情形者,得支用預備金。
前項預備金之支用,應報請各機關主管核定,始得動支。各機關主管核定後,應於預備金動支後七日內,附具支出憑證,報請學生議會財政委員會備查。
學生議會財政委員會如不予備查,並經補正仍不予備查者,應由執行機關清償之。
第十七條
本會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規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規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規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致當年度實際支出大於收入者,應由學生會財政組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第十九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查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二十條
預算書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學生會會長應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之;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三章 決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各機關之決算,應於下一年度結束前送交學生議會審查,其決算書須於會前五個工作日前交予各學生議員。
決算日期由學生議會財政委員會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活動決算。
追加預算之決算,應依其性質編入前項各款中,並註明之。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單位預備金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各機關在學年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合併者,由改組、合併後之機關一併編造。
二、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按名稱更改後編造。
第二十三條
單位決算與機關別之活動決算,由各該機關編造之。編造時,得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非機關別之活動決算,由各該活動財務負責人編造之。編造時,得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活動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各項決算均應於決算書中附具收支之領據,無領據者應由執行人與機關主管或活動財務負責人具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主管與決算主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其上級機關。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項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以修正及通知原編造機關。
本會各級機關應於決算日後十五日內完成決算之概算,經各級機關負責人核定後,轉送學生會財政組。學生會財政組將所有決算之概算彙整之後,編成總決算案,送請學生會會長核定後,轉送學生議會秘書處。
學生議會應於決算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完成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決算書中經修正之部分,應按學生議會審議通過之數額補正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機關收取之捐贈款項,收受之機關須於決算書附具贊助明細。
預備金之使用,支用之機關或活動之財務負責人,須於決算書附具支出憑證。
第二十六條
決算日後,各級機關經費尚未使用者,結餘應於下年度之預算中註明。
誤付或透付,在決算日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下年度之歲入;本年度發生而尚未清償者,應轉入下年度預算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
決算日後各級機關尚未清償之帳目,應於下學年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清償完畢。
第二十七條
決算書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學生會會長應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之;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案與決算案時,發現有未依法編造或執行預算之情事者,得邀請相關人員說明;情節重大或有不法之情事者,得依法提出糾正案、糾舉案或彈劾案。必要時,並移交本校有關處室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預算及決算之編審,學生會財政組應於彙編完畢後,由學生會公告之;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應於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審議前十日公告審議之地點與時,除應守秘密之部分外,本會會員均得旁聽審議過程。
第三十條
本會各機關現金、存款、存貨及其他運用自治費購置之本會各機關所屬物品,均為本會之資產。
本會之資產,應分由各使用機關管理,並設帳登記,確保紀錄之完整。各機關應於編列概算與決算時,清點資產,將資產清冊交予學生會財政組彙整。
本會資產清冊,應於附於預算書與決算書後,一併審議與公布之。
第三十一條
《財政事務辦法》自本法公佈日停止適用。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