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05月01日 修正
民國114年12月30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推動校內有關學生之各項活動。
二、作為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
三、促進學生守法、自治能力及校園民主素養。
第三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學生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三、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第二章 成員
第四條
本會成員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取得學籍且註冊在學之高級中學學生。
第五條
本會成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本會章程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學生自治事項有依本會章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其行使方式以自治法規另訂之。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
四、其他依本會章程及法規賦予之權。
第六條
本會成員之義務如下:
一、依照自治法規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法規之義務。
三、依本會章程及自治辦法所課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
第七條
學生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每屆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八條
學生會職權如下:
一、有舉辦各項與學生相關之活動之責。
二、有整合學生意見並轉呈相關單位之責。
三、有每學期定期舉辦師生座談會作為師生溝通之平台之責。
四、有向學生議會報告之責。
第九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學生會,綜理學生會會務。
二、提名學生會各行政部門首長,交由議會行使同意權。
第十條
學生會之組織以自治法規訂之。
第十一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
其他有關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以自治法規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缺位時,會長應提名候選人,由學生議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十三條
學生議會由本會成員選舉產生之學生議員組織之,代表本會成員行使立法、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其議員不得兼任學生自治組織行政人員。
第十四條
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及補選以本校一年級、二年級各班爲選區,每班一人,由本校一年級、二年級各班自行舉行選舉、罷免暨補選。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學生自治法規案。
三、議決預算案及決算案。
四、議決彈劾案及糾舉案。
五、對學生會幹部行使人事同意權。
六、提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罷免案。
七、對學生會提出施政建議。
八、整合學生意見並轉呈有關單位。
九、議決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二、監督各委員會。
三、於次一屆學生議會首次常會時協助主持選出新任議長。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學生會人員及本校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會幹部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會期,每年兩次,期間同本校學期,會期期間每月須開會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會期。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之組織,以學生自治法規定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當屆會員繳納之學生自治費。
二、各項補助、贊助。
三、存款利息。
四、活動收入。
五、其他自治法規訂定之收入來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存放於學生聯合自治會專屬帳戶。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財政事務以自治法規訂之。
第六章 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評議委員會,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與學生會成員及幹部、學生議會幹部、選舉委員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評議委員會解釋章程,並有統一解釋自治法規及命令之權。
第二十九條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七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生會向全體會員以公開方式招募,經書審後,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三十條
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任期一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連提名得連任之。
因故無法及時產出繼任之評議委員時,已屆任滿之評議委員,得經會務會議決議,代行其職權,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第三十一條
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十二條
評議委員會所提出之年度概算,學生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學生議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行使職權之辦法,以自治法規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自治法規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自治法規有牴觸本章程之疑議時,由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四人以上解釋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四人以上為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或全體會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於學生議會大會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章程之學生議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