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06月02日 修正
民國115年03月17日 修正
第一條
本法依《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會會長綜理學生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第二條之一
學生會會長任期至任內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當日屆滿,並與次屆學生會會長交接;次屆學生會會長應於次日就職;有其他法律上權利、義務或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學生會各組設組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副組長一人,特任。
第四條
學生會設學權組、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財政組、執秘組、新聞組共七個常設組。
學生會應於學生議會每會期第二次常會前或每屆招考結果公布後十日內編擬行政人員名冊,載明各學生會成員之姓名、學號、班號、所屬單位及職稱,送交學生議會備查。
依前項規定送交學生議會備查後,遇人員因故解職或離職者,學生會應即通知學生議會;遇職位之變動、遞補缺位、兼任與代職者,應於十日內通知學生議會。
第五條
學權組每屆招考八至十二人。學權組之職掌學生權益之維護。
第六條
活動組每屆招考十至十二人。活動組之職掌學生活動之舉辦。
第七條
公關組每屆招考十人。公關組之職掌學生會對外協調溝通。
第八條
美宣組每屆招考七至十人。美宣組之職掌各組委辦之美編宣傳事務。
第九條
財政組每屆招考五至六人。財政組之職掌學生會財務管理。
第十條
執秘組每屆招考七人。執秘組之職掌學生會所辦理之會議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新聞組每屆招考四至六人。新聞組之職掌學生會對外宣傳管道管理。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學生會會長得邀請學生會行政人員召開內閣會議決定或公告會內重大事務。
第十四條
學生會會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內閣會議。
第十五條
學生會行政人員之任用,以考試定其資格,特任職位除外。
第十五條之一
(刪除)
第十六條
學生會行政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第十七條
學生會會長於學生會行政成員有重大過失時,應召開內閣會議,決議移請學生議會彈劾、逕送評議委員會紀律庭審理或不予處分。
依前項規定議決移請學生議會彈劾或評議委員會審理,並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學生會之預(決)算案、活動案及人事同意案,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學生會會長應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之。
前項規定,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學生會內之人事任命與變動事項,及各項活動及有關事項之宣達,應以適當之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