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06月23日 制定
民國115年04月14日 停止適用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行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所賦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以自治法規另定之;大會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三條
議長綜理學生議會會務。
議長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四條
議長於每會期首次常會中選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議長不得同時擔任經〈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選出之學生代表。
議長之罷免案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生議會提出,並將書面內容張貼於學生議會之電子布告欄。
罷免案應於提出二日後,由學生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由出席學生議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為通過,被罷免人立即解職。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五條
大會會議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大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至大會議決之。
第六條
大會會議應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議長訂定並提報大會備查後,自議長公告日起施行。
第七條
學生會會長、議長或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由議長召集特別大會。
前項學生議員請求,若議長於七日內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並以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特別大會討論事項,以已載於開會通知上者為限,但討論下次開會時間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承議長之命,處理大會與議事事務。
秘書長由議長自學生會會員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秘書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免,襄贊秘書長處理大會事務。
秘書長、秘書應給予其合理之待遇,相關施行辦法得另訂之。
第九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學生議會預算編列、財務之收支及關防、財產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資料、決議及有關文書檔案。
三、大會會議開會通知編擬、送達。
四、資訊系統與資訊基礎設施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五、大會場地設置與協助議事之進行。
六、議事逐字稿、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
七、每一會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張貼於大會電子布告欄或網站。
八、聲請解釋案件之初步審查
九、解釋文、解釋理由書之公布
十、其他大會相關會務。
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訂之事務,得優先委任本校學生辦理。
第十條
委員會人數,至少三人,至多以十一人為限,但還有必要時,大會得於常會提出臨時動議通過橫增減之。全體委員會不在此限。
登記參加委員會之學生議員超過前項人數限制時,依抽籤定之。每會期首次常會結束前,應確定該會期委員會名單。
第十條之一
委員會名單確定後,學生議員加入或退出委員會,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送達秘書處轉交該委員會主席,並由該委員會主席於大會報告後,始生效力。
前項委員會主席於大會報告,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於首次常會時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二條
為處理特定事項,議長得召開全體委員會,以大會全體議員為成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主席由議長擔任。
第十三條
大會得決議增設臨時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設財政事務委員會,為一常設委員會,負責學生自治組織各項收支之稽核。
財政事務委員會委員於學生議會幹部選舉中,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人數不可少於三人。
財務委員長由議員選舉最高票者當選。
財政事務委員會負責主持與排定財務相關會議與議程,並列席報告。
其職權以依相關事務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置委員七人,於每會期首次常會中由大會推選六人與議長組成,由議長兼任主席。
紀律委員會職掌下列事項:
一、審議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二、審議大會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三、訂定請假準則並提大會備查。
四、審議學生議員請假案。
五、依個人無故缺席狀況,經決議後向大會提出懲戒案。
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議員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會或委員會至多二次。
四、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懲戒案發生之委員會委員資格。
紀律委員會應檢附審查意見書,提請大會決定。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處分,應經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第十五條之一
學生議會議決懲戒案件時,當事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
第十六條
學生議會設行政委員會,置委員八到十一人,於首次常會時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
負責審查並監督學生會各組與特殊活動負責人員辦理事務之資源分配情形及運作成效。
依法得於常會要求學生會各組特定人員或活動負責人員接受備詢,以報告各組組務或活動辦理情形。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於大會之下各委員會,其組織與職掌,依相關法令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交接,應由主席於首次常會前移交完畢。
委員會應將資料移交予秘書處整理之,且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會議紀錄和相關資料。
二、當會期計畫和截至移交時之實施情形。
三、待辦及進行中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秘書處應主動提供前一會期移交之資料予委員。委員得另外向秘書處請求提供其他會期移交之資料和秘書處所保存之資料。
第十八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109年06月02日 制定
民國111年07月15日 修正
民國113年12月17日 修正
民國114年11月11日 修正
民國114年12月09日 修正
民國115年04月14日 停止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議會議事程序規章(以下簡稱本法)係為《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一條所賦予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議會)職權之規範。
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案者,係包含各種自治法規、章程,議會內各種規則辦法。
第三條
本法之解釋由本議會大會行使之。
第四條
法案之提出為左列二種:
一、議員案:本規章所稱議員案者,係由學生議員一人提案,經三人連署後成案。
二、機關案:本規章所稱機關案者,係由學生會各幹部呈請會長、學生會會長、選舉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或學生議會秘書處提案,始成案。
第五條
法案之通過,須議員席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席,出席之二分之一同意。
第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實施。
第二章 程序
第七條
一、法案提案後應送交秘書處備審,並於七日內成案,逾期無效。
二、法案之提案應以書面為之,提案書應載明提案緣由、提案日期、提案人之班級、姓名及附署人之班級、姓名。未依規定之提案書無效。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稱無效者,不得於下次常會前就相同法案再次提案。
秘書處應於成案後十五日內將法案列入議程。
若有法案在當會期未結束討論者,議長應延長會期。
三、法案提案人於提案前,須於班會向選區學生報告提案內容,若有必要該班得提出投票否決。
四、每位學生議員於常會結束至下一次常會前,得於班會時報告會議內容,並錄製影片送交議長作為於會期末記功嘉獎之依據。
由秘書處提供報告建議內容,可參考。
第八條
凡法案者,均應以逐條宣讀、討論並表決之原則進行審議。
議案未經議決者,提案者得修正或撤回原案,討論階段學生議員得提出修正動議。
法案業經通過,無於條文中規定生效之日,或以「自公布日施行」定之者,應自法案通過後即刻生效。
第一項逐條表決原則,議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改以全案表決為之,惟學生議員提出異議時,應即改採逐條表決。
章程修正案經逐條表決後,應將全案付表決,前項規定適用之。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中所訂章程修正案之表決門檻,於逐條表決時,不適用之。
第三章 行政及救濟
第九條
本議會通過之法案,學生會若認為窒礙難行,得呈請會長請求本議會覆議。
學生會應執行本議會覆議之決議。
學生會覆議請求提出後,該法案效力及程序立即中止。學生會覆議之請求,應於法案生效後十日內提出,逾期無效。
覆議之會議應於覆議請求後十五日內召開。
第十條
學生會得選任代表列席法案審議會議,至多三席。
學生會學權組若認為法案審議會議有程序不當或法案有侵害學生權利之虞,得於會後十日內向本議會提出建議書。
民國107年05月01日 制定
民國107年09月26日 修正
民國115年06月02日 停止適用
第一章 依據
第一條
本法因應自治章程修訂之階段,與學生會財政需求,臨時訂定學生會經費之使用及學生議會財政事務委員會之職權。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學生議會下設財政事務委員會,為一常設委員會,負責學生自治組織各項收支之稽核。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財政事務委員會負責主持與排定財務相關會議與議程,並列席報告。
第三章 預算編審及自治費收取
第五條
學生會年度預算審定會,應在學生會公佈該年度預算後,二十八日內由學生議會召開。
第六條
自治費收取之額數,為當屆學生議會審定學生會之年度預算後,總額數除以當屆高一高二人數後,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由學生會會長提出,並經由學生議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為之。
該學年自治費之額數若於年度預算審議會議學生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未同意通過時,其總額數沿用前三學年實際支出之平均數。
第七條
自治費由學生會於預算審議會通過後向各班收取,除特殊理可由經導師同意後延期收取外,需於三十日內收齊,收齊後納入學生議會帳戶,學生議會須按照審核通過之預算撥款,活動預算可於活動預算複審後撥款。
第八條
預算分為年度預算、活動預算。
一、稱年度預算者,謂年度預算期間內各部門預算之彙總,為年度預算。
二、稱活動預算者,謂各單位個別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之預算。
第九條
學生自治組織總預算之編列,應細分為學生自治組織各單位之預算。年度預算編列項目包括學生會行政預算、活動預算與特別預算。活動預算與特別預算編列於年度預算之目的為計算學生自治費之額數。特別預算為特殊原因產生之預算,學生會須說明編列原因。
第十條
學生議會之支出,須於年度預算審議會中由學生議會提出,審議方式同第六條之一項規定,預算使用之範圍限於行政費用。
第十一條
學生會各單位所辦之活動,凡超過新台幣兩萬元者,除年度預算編列之,其預算另視為活動預算。學生議會有權要求活動預算複審,學生會須提供活動報告。各單位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不論金額多寡皆視為活動預算。
第十二條
若學生議會於年度預算會議否決某預算款項時,學生會得針對該款項舉行全校民調,民調結果贊成票超過有效票之二分之一,該否決無效,學生議會需通過該預算款項。
第十三條
學生會舉債對象限本校學生家長、家長會與校友會,且債權人不得要求利息。
第四章 決算審核
第十四條
凡學生自治組織任何活動所得、結餘、販賣商品庫存皆屬學生自治組織總資產,需於款項結清後三十日內提交活動支出明細予財政委員會委員長備查。
第十五條
年度決算案須於學年結束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其決算書需在會前五個工作天前公佈予各學生議員。
第十六條
活動決算須於年度決算審議會中提出活動決算書,與年度決算案共同審核。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有權要求審查學生會收支之領據。
第十八條
若上個學年之決算報告未編入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第十九條
凡以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名義收取之自治費以外款項,學生會須於年度決算書附編贊助明細。
第二十條
各預算編製緊急預備金之使用,於決算時同其他款項之審查,若動用需付支出憑證,無則於決算日繳回學生自治組織預備金。
第二十一條
決算時無憑證之支出款項,可以剩餘緊急預備金支付,若無憑證之款項超過緊急預備金之額數,則預算執行單位需賠償餘下款項。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凡進行預算審核會議或決算審核會議,學生自治組織皆有義務告知本校全體學生會議時間且全體學生皆有旁聽之權利,旁聽學生公假由學生議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書經學生議會依財政事務辦法第六條通過後,學生會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年度決算書及活動決算書經學生議會審議完畢後,學生會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前項之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張貼於學校官網。
二、張貼於學生會佈告欄。
三、張貼於學生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粉絲專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之修訂與廢除,須經該次學生議員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