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摩托車,法定名稱為「機車」(原稱「機械腳踏車」),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機動三輪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普通輕型機車(綠色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色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色車牌、紅色車牌)、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
民國68年(1979年),中華民國政府禁止排氣量達150立方公分以上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因應中華民國自民國91年(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已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以上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而入會時曾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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