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REC/IRB)過往多聚焦在當下參與研究者的權益保護,次級資料研究審查亦偏向含有個資或可識別個人而未去連結的資料庫上。這使得諸如使用大數據或機器學習技術相關研究,或者被排除在研究倫理審查範圍之外,或者在審查時多僅著重在研究使用的資料庫相關問題註4,REC/IRB基本上現階段都很缺乏針對AI相關研究的倫理審查規範(Bouhouita-Guermech, Gogognon & Bélisle-Pipon, 2023)。 註5
目前除了我國衛福部有訂定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相關醫療器材軟體與電腦輔助偵測或診斷的查驗登記技術指引外,教育部或國科會皆未發現有訂定涉及使用AI的人類/人體研究(AI-HSR)相關規範。
考量美國倫審法令規範向來是許多國家相關研究經費補助單位與REC/IRB在研擬規範時的參考對象,以下提供三份美國官方文件與一篇學術文章提供參。
註4:例如資料取得是否合法或有正當性、資料有無含可識別個人資訊、在串連與勾稽不同資料庫之後是否會讓某些特定個人被重新識別出來、以及個人隱私與資料保密等問題。
註5:Bouhouita-Guermech, S., Gogognon, P., & Bélisle-Pipon, J. C. (2023). Specific challenges pos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research ethics. Frontier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6, 1149082. https://www.frontiersin.org/journals/artificial-intelligence/articles/10.3389/frai.2023.1149082/f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