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83.12訂定
91.11.12董事會修訂
104.12.17董事會修訂
110.01.25董事會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暨財團法人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基金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捐助壹佰萬元以上之單位或個人得在本會管理之下設立專戶並個別訂定獎勵要點)。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德壽街八號(本校)。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得設置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三人至九人為常務董事,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另推一人為副董事長,襄助會務。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本會卸任董事長尊聘為榮譽董事長,另本會授權董事長可依需求酌聘顧問若干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三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設置總幹事一人,特助一人,共二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上述人員由董事會聘請本校 有關人員兼任之,並得適度酌支工作津貼。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應歸屬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