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及同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先予敘明。
首頁宣傳訊息專區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11-105-xCat-2.html
家防中心宣導專區https://safesex.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90BA4D1AA19048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