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西螺鎮文昌國民小學辦理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108年3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9月0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之一般學生、懷孕與曾懷孕(含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為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附件1)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附件2)研訂相關規定,並統籌預防及處理相關工作。
四、學校各處室或老師知悉學生懷孕時,應轉知輔導處主任,且學校應立即成立學生懷孕事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相關處室主任擔任小組成員,並得依案主需要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小組成員。工作小組行政支援工作分配如工作小組行政支援工作職責確認表(附件3),各相關處室應逐項檢核辦理。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比照前兩項規定辦理。
五、學生懷孕事件,其情形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通報者,學校應依規定確實通報。
六、學校應適時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七、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八、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2.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3.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九、工作小組應將個案處理工作提性平會備查,學校應於每學年末(6月30日)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函報教育局,並將處理成效列案存檔備查。
十、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