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系學會名稱由來 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成立為「商品設計系學會」簡稱商設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學會)。商品設計系學會 Product Design 簡稱 PD。
第 二 條 : 本系學會成立宗旨
訓練會員組織及領導能力。
促進會員間的情感交流,互相砥礪、團隊合作、互相扶持。
推行各項會務和活動之進行以及辦理社會公益及學術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 本系學會設立會址設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商品設計系。
第 四 條 : 凡具有本系日間部學籍及在學之本系學生,均為本系系學會會員。
第 五 條 :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凡本會會員均擁有下列權利:
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發言權。
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凡本會會員遵守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維護本會財產。
遵行本會決議。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轉學、轉系、休學、畢業及其不可抗力之因素,應即喪失資格,並停止其擁有之權利。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一 節 : 會員大會
第 七 條 : 本系學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本系學會組織章程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但人數過多導致集會時不便,可改以舉行系主任會議暨會員代表大會代替。
預先告知本系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報告經費收支等事項。
本系系學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 八 條 :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初、期末召開。
第 二 節 : 會員代表大會
第 九 條 : 以本系各班推派班代、副班代、總務及本系非幹部學生一名,本系會員亦可報名參加。
第 十 條 : 對於會議表決,應有會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得通過並公告本系上同學。
第 三 節 : 指導老師
第 十 一 條 : 本系學會指導老師為一名,凡任教於本系,由系主任遴選系上專任教師擔任,以指導本系學會之運作,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第 四 節 : 顧問
第 十 二 條 : 由前任會長及前任幹部擔任。
第 十 三 條 : 指導成員給予中立建議與過往經驗談,增進本系學會技術。
第 十 四 條 : 顧問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指導老師代理。
第 五 節 : 會長、副會長
第 十 五 條 : 本系學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協助會長執行系上職務。其候選人由會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系學會登記為候選人資格,選舉結束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任期為兩個學期。
第 十 六 條 : 會長、副會長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發生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人數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處分之確定、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因退學及休學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且其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由兩名副會長其一推派擔任,請詳見第八章。
第 十 七 條 : 會長、副會長之執掌如下:
會長 : 對外代表本系學會,對內主持會務。
副會長 :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並處理系上事宜。
第 六 節 : 系學會幹部
第 十 八 條 : 系學會幹部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各部門組長由會長親自指派擔任。
第 七 節 : 系學會組織
第 十 九 條 : 本系系學會設有活動、美宣、攝影、公關、財務、行政六組, 其各設置組長、副組長,及組員數人;組員由徵才活動經各組組長面試入取後擔任該組組員,各組組長由會長親自指派擔任。
第 二 十 條 : 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別擔任之職位與職責如下:
(一)會長:
籌畫每學期之活動並分配各組工作。
監督本系學會各組之工作進度。
遴選幹部。
定期召開系學會會議,並出席各項會議。
對外代表本系學會,對內監督各項事務。
審核各項活動簽呈及活動經費之運用。
為系上學生與系上溝通之橋梁。
負責系學會粉絲專頁的管理與宣傳。
會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以上均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活動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由活動長代理活動副會長職務,由行政長代理行政副會長職務。
(二)行政副會長:
會長缺席或因故無法處理事務時,為其代理人。
負責人事、公文收發及製作行事曆…等。
監督系學會評鑑資料的製作與管理。
監督行政、公關、財務三組之運作。
負責系學會粉絲專頁的管理與宣傳。
協助會長處理事務,管理本系學會出缺席狀況。
行政副會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活動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三)活動副會長:
協助會長處理事務,管理本系學會出缺席狀況。
監督活動、攝影、美宣三組之運作。
負責系學會粉絲專頁的管理與宣傳。
負責校慶及全校性各項競賽項目之活動。
活動副會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活動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四)活動組:
需參與各活動籌備。
活動各項器材設備租借之聯繫與保管工作。
活動各場地之租借。
活動各項團康之規劃。
定期更新及彙整音樂檔案。
活動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活動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五)公關組:
對系內、系外之聯絡工作。
活動簽呈、公文及通告之發送。
各項活動之接待人員。
發送邀請函及感謝狀。
負責各活動時來賓之邀請及招待。
負責系學會網站及社群網頁之管理及更新。
負責辦理贊助及特約商家之合約。
公關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公關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六)美宣組: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邀請卡、感謝卡、工作證、美宣品等製作。
美工用具之管理。
美宣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美宣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七)攝影組:
各項活動與會議進行時,照片及影片之紀錄。
剪輯各活動所需之影片。
拍攝及製作活動宣傳短片。
管理系上活動相簿。
攝影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攝影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八)行政組:
活動所需相關資料的文書製作及管理。
記錄所有會議的內容。
負責各事文件公版製作。
負責系學會評鑑資料的製作與管理。
行政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九)財務組:
擬定學期各活動預算與統整結算。
各月份財務之管理及統整。
負責收取系學會費、經費提款及存款。
負責所有財產之管理及採買。
需負責各活動金錢管控。
財務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副財務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十)顧問組:
由前任會長及前任幹部任期結束後,直接擔任。
指導現任系會成員給予中立建議與過往經驗談。
顧問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指導老師代理。
第 二 十 一 條 : 組織分工職掌分配表,請詳見附件一。
第 二 十 二 條 : 本系學會所有成員之任期均為二年,於第一學期擔任實習幹部,跟隨學長姐們學習系學會運作之方式。參加幹部訓練並完成結訓者即成為系學會正式幹部。新上任之會長指派各組一名組員成為該組長其餘仍然為系學會幹部。請詳見附件二。
第 二 十 三 條 : 本系學會組織,若會長認為組別有增減之必要,可在任期間內依需求作更動,學期中如有人事異動,會長有權指派成員遞補該職位空缺。
第 二 十 四 條 : 退出本系學會組織之成員及幹部,需將所有系學會內財產全數繳回,且禁止進入系學會辦公室及放置個人物品。
第四章、會議
第 二 十 五 條 : 本系學會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但因人數過多導致集會時不便,可改以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代替,以本系各班推派班代、副班代、總務及本系非幹部學生一名,本系會員亦可報名參加擔任對於會議表決,應有會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得通過並公告本系上同學,由系學會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活動副會長及行政副會長需出席該會議。會議中應公布本系學會該學期之活動、活動經費使用預算、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四分之一之聯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二 十 六 條 :本系學會於每周訂定固定時間召開系學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 二 十 七 條 : 其他會議:
籌備會議:由活動總、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視需求採不定期召開。
行前會議:於活動前由活動總、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提醒活動當日注意事項。
檢討會議:於活動後由活動總、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針對活動所遇問題並討論改善措施。
第五章、經費
第 一 節 : 經費來源及收退費
第 二 十 八 條 : 本系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系學會會員繳交之系學會費。
歷年累積之經費利息結餘。
本校之各項活動合作單位之補助。
舉辦重大活動時,活動收益。
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學生會之活動經費補助。
活動廠商之贊助。
校友及在校同學之捐款 。
販售本系學會之活動剩餘材料(如:拉坯土) 。
各單位向本系學會借用消耗型器材之收費(如:噴煙機及煙霧油) 。
其他(如:系友會捐贈) 。
第 二 十 九 條 : 本系學會會費每年收取一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繳納,若有低收入戶之同學及中低收入戶同學提出證明,則將降低收費標準,由每學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如申請退費時間已過該學期的一半,則不退費,反之,如未達半學期之期限,則退半額,依據學校學雜費收退費標準。
第 二 節 : 經費保管與憑證
第 三 十 條 : 本系系學會經費應存入本校推薦具有優良信譽之銀行,非經會長、財務組組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簽章,不得動用。
第 三 十 一 條 : 本系系學會各項經費之收取及支出,應核對該單據為憑證。
第 三 十 二 條 : 各組經費之支出,應核對單據為憑證。
第 三 十 三 條 : 本系系學會各項收支經費,均由財務組統計及製作表單,向會員提出收支報表,經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
第六章、器材借用與報廢(維修)辦法
第 三 十 四 條 : 請詳見附件三 。
第七章、章程之實行與修改
第 三 十 五 條 : 本章程與學校規定抵觸時無效,工作人員獎懲照校方規定辦理。
第 三 十 六 條 : 章程修改須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提出並由出席三分之二人員表決通過,即確立修改通過,並即刻生效。
第八章、罷免
第 三 十 七 條 : 會長、活動副會長、行政副會長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二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 三 十 八 條 : 罷免案之提案應附理由書,已被罷免人選舉區選舉人為提案聯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會長、活動副會長、行政副會長為全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議員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時,得同時投票。
第 三 十 九 條 : 罷免案於未徵求聯署前,經提案聯署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會撤回之。
第 四 十 條 : 被提案罷免人不得擔任選委會之相關職務。
第 四 十 一 條 :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聯署人空白名冊,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選舉人名冊次日起,七日內完成聯署,逾時不予受理。
第 四 十 二 條 : 罷免案之聯署,已被提議罷免人於選舉區選舉人為聯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會長、活動副會、行政副會為全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議員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第 四 十 三 條 : 罷免案經查明聯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聯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 四 十 四 條 :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於次日起三日內提出答辯書,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四 十 五 條 : 選委會應於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次日起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
罷免理由書。
答辯書。
但被提議罷免人不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書不予公告。
第 四 十 六 條 :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內為之。
第 四 十 七 條 :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等事項,準用本法之有關選舉規定。
第 四 十 八 條 :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及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會長、活動副會長、行政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
議員,為其選舉區選舉人之百分之四十以上投票。
第 四 十 九 條 : 選舉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過。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日起,解除職務。罷免案成立後,所遺任期若在六個月以上者,由選委會依本法之規定辦理補選,所遺任期不滿六個月者,由活動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議員則不補選。
第 五 十 條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登記為同一選舉候選人;罷免案未通過者,在該被提議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