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具低收入戶證明
二、補助額度:
減免學、雜費10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 蓋章)
2.縣(市)政府社會局(科)OR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低收入戶證明(須有學生名字)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具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補助額度:
減免學、雜費6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縣(市)政府社會局(科)OR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有學生名字)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具原住民身分。
二、補助額度:
定額補助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二、補助額度:
減免學、雜費6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學生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OR 經教育部大專鑑輔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之鑑定證明。
3.前一年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
二、補助額度:
1.輕度OR持鑑定證明學生:減免學、雜費40%
2.中度者:減免學、雜費70%
3.重度者:減免學、雜費10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學生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OR鑑輔會證明文件(影本)。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學生之父母OR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3.前一年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
二、補助額度:
1.輕度者:減免學、雜費40%
2.中度者:減免學、雜費70%
3.重度者:減免學、雜費10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父母OR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具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二、補助額度:
1.卹滿:定額
2.卹內全公費:100%、卹內半公費:5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OR核定函。(軍人遺族須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OR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OR核定函。)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一、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學生
2.具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二、補助額度
減免學費30%
三、應繳交文件:
1.中國科技大學 學生各項優待(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請至單一入口網->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點我線上申請->列印簽名蓋章)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OR在營服役證明。
3.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OR新式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且具詳細記事)
【注意事項】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時間依各部制公告時間為主。
2.依教育部規定,若轉(復)學生當學期已請領過,不得重複申請。
3.依教育部規定,完成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才可以註冊,學雜費繳費單減免欄位為「減免學雜費」,此欄位無資料者,切勿先行繳費,欲辦理就學貸款者,務必先完成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申請,持已減免後之學雜費繳費單再去銀行對保。
4.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其他政府外部會補助(註1),僅能擇一申請,選擇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者,不需填寫行政院減免放棄切結書。
5.依教育部106年1月26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02158A號函之規定,已減免學雜費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時,依已減免學雜費學生實際申請離校日期,應計算其按比率應減免之學雜費。
註1: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現役軍人在職專班就學補助等相關補助方案。其他申請資格與補助範圍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各該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業務窗口單位/分機
北日:生活輔導組 分機:2142
北進:綜合業務組 分機:2204
竹日:課外活動組 分機:1143
竹進:綜合業務組 分機: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