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組織章程 110.01.15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升本校退休人員福利,聯絡感情,增加生活情趣,協助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立於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7號)。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退休人員福利措施事項。
2.辦理退休人員之休閒、康樂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3.辦理協助退休人員各種問題,培養樂觀進取,並貢獻心力,服務社區,協助校務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在本校退休及離職之校長、教職員工、贊助會員,經繳納會費者。
第六條:會員經退會者,已經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並享有參加聯誼會之各項活動、選舉及被選舉理、監事權利,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唯贊助會員有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之權利機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訂組織章程。
2.議決入會費。
3.議決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預算、決算,財產之處分。
4.議決會員入會及退會,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會代行。
5.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會置理事17人,監事7人,候補理、監事各2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織及職權如下:
1.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選舉之。
2.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3. 罷免理事長。
4.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議決參加活動費。
第十二條: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如因故不克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如下:
1.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任監事會主席。
2.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並審核年度預算。
3.議決監事之辭職,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遴聘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任期與理事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同意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得邀請現任校長及相關人員列席參加。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會議決議事項,
以出席理監事人數過半同意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做為本會基金)。
2.活動參加費,金額視活動內容而定。
3.捐款、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捐贈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所有,做為獎助學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