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Q&A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Q&A

Q1、何謂校園霸凌?

A1:本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 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此外,所稱之「學生」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述規定,係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美國德拉瓦(Delaware)、喬治亞(Georgia)、麻薩諸塞 (Massachusetts)、新罕布夏(New Hampshire)等州之反霸凌法案、挪威學者Dan Olweus之見解、世界衛生組織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及國內學者之見解。

Q2、校園性霸凌事件是否依照本準則辦理相關事宜?

A2: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增訂性霸凌之規定,因其係針對性霸凌之特別規定,故依本準則第3條第2 項規定,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不應再依本準則辦理。

Q3、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成員有哪些?

A3:本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又第2項規定,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或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Q4、學校依據本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所指為何?與刑事犯罪之調查有何不同?

A4:所謂學校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事項,係指為了解實況所作查證之事實調查程序,非指刑事調查(對於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定程序並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偵查,以求了解犯罪事實),學校必須 依據本準則第15條所定調查規定處理,並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至43條參照)規定辦理。

Q5、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前,是否要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意見?

A5:考量導師及任課教師相對於其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對學生有較深入的認識與瞭解,故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就受理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於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前,必須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意見,以避 免因單一個案事件造成錯誤的判斷。

Q6、何人可以向學校申請調查校園霸凌事件?

A6:本準則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 之學校申請調查;另外,其他學生及一般民眾也可以向調查學校提出檢舉(同條第3項)。

Q7、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事發後轉學、升學,應向原屬學校還是升、轉學後的學校申請調查?

A7:因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事發後可能轉學,或學校知悉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行為人已升、退學,依本準則第 11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發生時行為人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所以要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

Q8、學校於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後,處理時限為何?

A8:為避免延誤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本準則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理完畢,以書面答覆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不服處理結果之救濟程序。

Q9、本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2個月處理時限,是否包括第19條所定輔導程序?

A9:本準則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2個月處理時限,係指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原因及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尚不包含後續輔導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之時間。

Q10、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A10:依本準則第11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及學校通報權責人員,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另外,依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伍、執行要項-二、發現處置第(六)項之規定,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Q11、如果民眾向學校檢舉,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學校應如何處理?

A11:依本準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Q12、非屬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之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時,應如何處理?

A12:依本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本準則第21條規定通報外,應於3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即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Q13、被霸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民眾提出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學校又應如何處理?

A13:本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可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如果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請或檢舉時,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Q14、學校依申請人、檢舉人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申請人或檢舉人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偽名、冒 名者,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A14:本準則第12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學校可不予以受理;但是學校已經知悉有霸凌情事,則必須受理。

Q15、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或檢舉書面,或學校依申請人、檢舉人之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的內容為何?

A15:依本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申請或檢舉書面,或學校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也必須記載或附卷。

Q16、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有2個人以上,且分屬不同學校時,應由哪一個學校負責調查?

A16:校園霸凌事件2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依本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必須派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督促所屬人員配合接受調查。

Q17、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的學生時,調查學校應如何處理?

A17:依本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為釐清霸凌行為之真象,並考量落實懲處與預防再犯,調查學校必須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在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的學校不得拒絕。

Q18、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學制轉銜期間,調查學校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18: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或以上學校暑假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管轄權有爭議時,依本準則第13條第3項規定,由學制轉銜前後學校之共同主管機關決定;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決定。

Q19、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經畢業或中途離校不再就學,學校是否仍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A19:若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畢業或中途離校不再就學,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相關規定之程序,由司法警察機關處理,不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Q20、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學校可以做些什麼來保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之學習權?

A20:學校於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在調查處置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當事人所屬學校得依本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於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後辦理下列事項,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可以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霸凌人的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可以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5.其他必要之處置。

Q21、依據本準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得施予個別輔導;但目前校園輔導人力不足,是不是可以增加人力支援?

A21:本部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將於5年內逐年增置2千多名專任輔導教師、5百多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5 百多名兼任專業輔導人力,可以運用於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處置與輔導。

Q22、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如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為未成年人,要注意些什麼?

A22: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如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為未成年者,依本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得由法定代 理人陪同;必要時,亦可請社會工作、法律或輔導專業團體人員陪同。此外,亦得請社會工作、法律或輔導專業團體人員於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陪同協助未成年學生。

Q23、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為釐清事實,是否可以請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A23: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且為了避免被霸凌人遭受二度傷害,應採取分別調查之方式為原則。

但基於修復式正義之精神,依本準則第15條第2款但書規定,如果有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且沒有勢力不對等的情形,可以由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Q24、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相關資料是否要保密?

A24:校園霸凌事件常因消息走漏或成為媒體事件,而造成流言充斥、校園不安等現象,並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所以學校或相關機關對於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另外,學校及參與調查處理之所有人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以外,亦須予以保密,所以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亦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洩密,將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相關條文:本準則第15條第4款及第16條等規定)

Q25、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資料,是否可以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

A25:依本準則第15條第3款規定,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Q26、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可否繼續調查?

A26:申請人撤回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時,調查學校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依本準則第15條第5款規定,可以經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者經過行為人的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如果調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必須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Q27、如果校園霸凌事件已進行司法調查程序,調查學校是否須停止調查?

A27:學校對於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屬實者,係依行為人身分關係予以不同程度之懲處,其目的並非追究行為人在法律上之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所以依本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是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影響的。

Q28、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學校調查後喪失原身分,調查學校是否停止調查?

A28:本準則第17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即使喪失原身分,學校亦應為適當之處理,所以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Q29、如果被霸凌人不願意配合學校調查時,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A29:學校於調查程序中,如果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依本準則第18條第2項規定,學校仍應依第19條提供必要之校園霸凌輔導機制,並給予其在學校學習時必要之協助;學校未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者,主管機關則應積極督導學校提供被霸凌人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Q30、學校於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依本準則應如何處理?

A30:經學校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依本準則應辦理下列事項:

1.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依本準則第19條規定,必須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又前述輔導機制,必須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本準則第14條規定的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當事人經評估未獲改善者,可以在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以改善其情形。

2.完成校園霸凌事件通報:

依本準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必須立即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依第2 項規定,保密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的身分資料。

3.陳報主管機關:

依本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學校於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必須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等,陳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項規定於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亦有適用)

Q31、學校於完成調查後,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是不是就不用對當事人進行輔導?9

A31:依本準則第19條第4項後段規定,即使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仍必須按照事件性質,依校務會議通過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對當事人進行輔導與管教。

Q32、二位以上行為人的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由先受理的學校負責調查處理,但是在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非屬調查學校(先受理學校)之行為人的輔導機制,由何校負責?

A32: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的學生時,為落實懲處及預防再犯,依本準則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調查學校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送交行為人現在所屬的學校處理。

Q33、學校於完成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後,應將結果通知何人?

A33:依本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提供調查報告,及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Q34、校園霸凌事件之當事人如果不服學校調查處理結果,如何救濟?

A34:依本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如果對於申復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本準則第23條規定,按學校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Q35、申請人或行為人服學校調查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時,學校應如何處理?

A35:依本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