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縣觀音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觀音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公益性教育事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二、協助學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三、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學術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交流。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五、獎勵各種教育事務活動。
六、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七、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事務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觀音國小百週年校慶結餘款籌應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觀音國小獎助學金籌應新台幣參拾萬元暨桃園縣政府核撥補助新台幣伍拾萬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觀音鄉文化路二 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董事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學校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原文)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壹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決,會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依規定辦理變更事宜。(董事會議運作)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推展)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