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以聯絡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學系(以下簡稱母系)系友間之感情,增進系友及母系之福祉,協助母系之教學研究發展為宗旨。
三.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系辦公室,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定之。
四. 本會之任務為:
1. 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
2.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協助各屆畢業系友聚會;
3. 舉辦系友與在校師生之聯誼活動;
4. 收集系友資料發行系友通訊刊物;
5. 提供系友急難救助服務;
6. 推薦傑出系友;
7.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項目。
第二章:會員
五. 凡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畢業或肄業者皆為本會會員,或曾在外國語文學系服務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七.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之義務,並應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組織
八.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年度計畫,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會長,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長代行其職權。
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日常會務,擔任會員大會主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會長因故出缺,須由總幹事代理會務 。
十.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之。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總幹事暫時代理會務,並於一個月內加開臨時會員大會,選舉新任會長。
十一. 本會邀請歷任外國語文學系系主任組成諮詢委員會。
十二. 本會會長應從本系所各屆畢業班指派一人為班代表,負責讓班之聯絡。
十三. 本會設系友會通訊之編輯數人,由會長聘任之,負責編輯會訊,每年原則上至少發行一次。
十四.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本系系學會會長擔任,負責本會與本系系學會之溝通與協調。
第四章:會議
十五.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會長經會員五十人以上之連署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十六. 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最遲應於一個月前寄發書面通知給會員。
十七. 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經費
十八.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自由捐助;
2. 其他收入。
十九.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制總報告並公布於會員大會。
第六章:附則
廿 . 本會會員有損本會名譽者,得邀請當事人出席會員大會申辯,若有損 本會名譽屬實,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予以警告或除名。
廿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