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翠竹書畫學會章程
87.8.23第一次大會通過
106.11.19第六屆第二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竹縣翠竹書畫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發揚中華文化,促進書
香社會,並匡正善良風氣,引導各階層人士,共同研習書畫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址設於新竹縣區域內,並得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本縣市各鄉鎮、
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根據本會之組織綱領建立資料
(1) 促進本縣縣民凡對書畫有興趣者共同研習。
(2)邀請書畫界先進人士蒞臨本會加以指導,與交換心得。
(3)本會為適應社會人士實際之需要,視參與人數之多寡及程度,設
立書畫初級班、中級班與高級班,分別請專人指導。
(4)為激勵學員學習興趣起見,本會擬不定期舉辦學員作品展,其
展覽細則,視實際情況另定之。
(5)針對本會特性,配合政府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
本會自創項目,訂定本會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積極推動
執行。
(6) 配合本縣各機關、團體、社會各階人士舉辦書畫競賽活動。
(7)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
退會。
第 十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2) 審定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3)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 決議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簡則。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依序類 推。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決算、預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格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
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
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廿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本會設評議委員會,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得聘為
評議委員,對本會會務及興革事項,提出評議,其辦法另訂之。
評議委員三至七人並設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 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3) 政府機關之補助。
(4) 捐助收入。
(5) 本會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三十條:本會年度預算、決算、書表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由所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暫管,依法再成立本縣書畫學會時交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