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各級學校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三、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
四、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五、新竹縣特殊教育相關辦法。
六、家庭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七、新竹縣家庭教育相關辦法。
貳、目的:
一、結合整體資源,成立輔導推行委員會落實輔導工作,並作適當的鑑定安置輔導措施。
二、建立輔導教師責任制,發揮預防輔導機制,提昇輔導知能,強化情緒管理及親師合作。
三、協助學生了解能力、性向、興趣與人格特質,及早發現特殊學生,以達適性發展的目的。
四、落實家庭教育,提昇家庭正向功能及促進親師合作,強化親師生溝通。
五、辦理性別教育,促進兩性和諧相處及正確的觀念及互動。
六、規劃生命教育,提升挫折容忍力、問題解決、危機處理及憂鬱與自殺之自助與助人技巧。
七、落實人權教育,培養具理性思辨、能溝通、尊重他人民主素養之未來公民。
八、推動特生SEL情緒學習課程,協助學生適應社會變遷中的人際關係,以促進群性的發展。
九、善規劃特殊教育,強化特殊學生學習與生活輔導。
十、充實輔導設備,營造溫馨關懷氣氛,提昇輔導效能。
叁、實施原則
一、輔導工作係全校性之活動,各處室應充分配合,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效。
二、全體教職員工皆負輔導責任,班級導師與輔導處充分合作,落實初級預防。
三、輔導工作宜尊重學生,以協助立場,接納學生個別差異及需求。
四、團體輔導與個別輔導並重,與學生建立良好之師生關係為學生作最佳服務。
五、對於學生記錄或資料應絕對保密。
六、以生活、學習、生涯輔導為範圍,朝向發展性、介入性、治療性輔導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