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實施辦法
宗旨:應用智慧穿戴運動心率錶,設定百日運動目標為「一百公里」,期能建立學生規律運動習慣,並有效率地強化學生心肺適能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主辦單位:體育教學中心
實施期間:自公布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
參加資格:本校在學1-2年級學生
完成目標:於活動期間以運動心跳錶記錄自主運動行為,完成100 公里距離。
實施原則:限額40名同學參加。於實施期間配發運動心跳表乙只,藉由每週定期跑團活動(每人至少需參加2次)及個人跑走運動行為,記錄運動行為,每週上傳完成之運動數據,累積運動里程,於活動結束日前完成100公里跑走運動。
獎勵辦法:依本辦法第8點完成百K里程者,獲獎勵金500 元。
注意事項:
(1)參加者採榮譽完成制,需簽署聲明同意書,以自主實施方式進行運動行為及記錄。若有資格不符或違反誠實之行為,經查明屬實,取消其資格,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
(2)里程採計條件:
⮕以戶外跑走及室內跑走(跑步機)運動記錄行為,須以跑步或快走方式實施。
⮕每公里速度11分鐘以上或未滿1.5公里之距離均不予採計。
⮕每次運動至多採計10公里。
⮕每週至少需有1次運動紀錄。
(3)參加者需認真完成男子1600公尺及女子800公尺跑走檢測;前測於10/01 (三) 1720在田徑場旗杆台集合實施,後測於12/10(三)1720實施。並須於前後測同時以INBODY測量身體組成(體脂率及肌肉量)。
(4)每人至少需參加2次的每週定期跑團活動,時間另訂。
(5)每週至少需上傳1次完成之運動里程記錄,若超過2週未上傳運動紀錄者經通知後未改善,將逕行取消資格,並通知繳回運動心率錶。
(6)完成「百日百K」者須參加成果分享會(另行通知),始得領取獎勵。
(7)每次運動後,建議以洗手乳徹底清潔運動錶,以維持錶體乾淨度。
(8)運動心跳錶於活動結束後1週(115年1月09日)內繳回體育教學中心,若有遺失需照價賠償。
9.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體育教學中心修訂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