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流程

退宿規定

一、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受退宿處分。

(五)患有傳染病、心臟病及精神病、經證明屬實,不適宜團體住宿者。

二、辦理退宿須知事項:

(一)退宿同學須填寫「退宿申請表」並經家長同意後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個人物品清空,寢室打掃乾淨,不得留置行李或垃圾並經宿舍輔導老師確認。

(三)搬運宿舍行李車輛進出校園,需先填寫申請單送核准後,始得進入校區。

三、應屆畢業之住宿學生,於畢業典禮後學期尚未結束前仍得繼續住宿,惟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應立即遷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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