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宿規定
一、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二)畢、結業。
(三)自願退宿。
(四)受退宿處分。
(五)患有傳染病、心臟病及精神病、經證明屬實,不適宜團體住宿者。
二、辦理退宿須知事項:
(一)退宿同學須填寫「退宿申請表」並經家長同意後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個人物品清空,寢室打掃乾淨,不得留置行李或垃圾並經宿舍輔導老師確認。
(三)搬運宿舍行李車輛進出校園,需先填寫申請單送核准後,始得進入校區。
三、應屆畢業之住宿學生,於畢業典禮後學期尚未結束前仍得繼續住宿,惟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應立即遷出宿舍。
退費規定
非因休、退學、校外實習、入住未滿一週或其他重大變故而自願退宿者,不予退宿舍費。
符合前述規定之退費依教育部規定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
宿舍保證金於學年結束或退宿時,扣除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中途住宿依學期週數比例計算之。
退費請攜「住宿學生異動表」(需經宿舍老師簽章)、「退費申請表」、繳費收據及本人存摺影本,至軍訓室辦理。
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委由他人代辦須填具「代辦退費手續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