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取自【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日間部英語文課程】修課細則 :
第三條 全校性英語文課程名稱、學分數及修課相關規定:
一、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大學英文修課學期分配如下:
一年級上學期 大學英文(1)2學分
一年級下學期 大學英文(2)2學分
二年級上學期 大學英文(3)2學分
二年級下學期 大學英文(4)2學分
二、大學英文(1)(2)(3)(4)採學期擋修制,須依序修習及格後,方得續修下一階段課程。例如:大學英文(1)不及格者,需先重修大學英文(1)且及格後,方得修習大學英文(2);大學英文(2)不及格者,須先重修大學英文(2)且及格後,方得修習大學英文(3);爾後課程依此類推。
三、應用英語學系學生不得跨系修習大學英文(1)(2)(3)(4)。
- 113-2 一年級修習大學英文(1)、二年級修習大學英文(3)者,由語言中心安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