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縣政府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三重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三重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發展,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辦理優良教職員工之獎勵。

   三、校友之聯繫與服務事宜。

   四、辦理教職員工及學生急難救助事宜。

   五、舉辦各項教育文化、體育及慶祝活動。

   六、設立品學兼優及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七、接受捐贈人委託辦理之文教暨公益事項。

   八、補助出版教學輔助教材、研究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九、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學設備,提昇教育品質。

   十、其他與提昇校譽活動有關事項。

  •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 得接受下列捐助:

   一、政府經費補助。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捐助。

   三、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四、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臺北縣三重市三信路一號(國立三重高級中學)。


第二章 董事會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會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廿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贈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 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七人,常務董事由現任董事互選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事長。

  • 第九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條 常務董事職權如下:

   一、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

   二、基金會孳息之運作與分配。

   三、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經常性業務。

  • 第十一條 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得置執行秘書、幹事、出納、會計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出納、會計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教職員工兼任之。

  • 第十三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三章 基金管理

  • 第十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証。  

  • 第十五條 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會之捐助。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六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必須變更組織章程,財產處分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董事四分之三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七條 本會係由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國立三重高級中學,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

  • 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由董事會訂定之。

  •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