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立中興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73年2月25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106年4月21日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108年4月19日本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109年6月18日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111年7月27日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114年4月10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國立中興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勵學行,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報導會員之動態。
二、促進校友聯繫。
三、促進文化科技交流。
四、服務校友有關事務。
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六、辦理有關文化、教育、社會等公益事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設籍嘉義市之中興大學(含各學院之前身)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議、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凡本會理事長卸任後即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提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因緊急事件無法召開,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以視訊會議方式,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會議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以視訊會議方式,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永久會費一萬元、常年會費一千元;連續二年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嘉義市國立中興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73年2月25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106年4月21日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108年4月19日本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109年6月18日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國立中興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勵學行,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報導會員之動態。
二、促進校友聯繫。
三、促進文化科技交流。
四、服務校友有關事務。
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六、辦理有關文化、教育、社會等公益事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設籍嘉義市之中興大學(含各學院之前身)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議、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凡本會理事長卸任後即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提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一千元,連續二年未繳者,暫時予以停權。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