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 

接受社會人士暨高中生修讀學分 

申請簡章

一、依據:本校「接受社會人士暨高中生修讀學分辦法」,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

二、報名日期113/01/01(五) ~ 113/01/26()   (大批報名已截止,尚有部分課程開放報名,如有報名問題請洽03-4227151*57166 蔡小姐)

三、申請資格:

         1 . 申請修讀學分須具備基本學力,並須符合擬修讀科目之選課條件(如修畢先修科目)。

              ■ 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具高中職學力,或就讀高級中學成績優異經就讀學校推薦。

              ■ 修讀碩、博士班課程:須分別具學、碩士學力。

         2 . 申請修讀第二專長相關規定依本校「社會人士修讀第二專長課程作業要點」辦理。

         3 . 外籍人士可修讀,但不得以此選讀作為申請居留簽證之理由。

 、申請流程:

1. 請先查詢至本校「選課系統」(請點此)查詢開放修讀之課程詳細資訊。

2. 點選「課程查詢」>「開放社會人士修讀課程」

1. 採 線上報名請至本校選課系統申請介面(請點此)

2. 點選「登入系統」>「外校生/社會人士請使用 NetID 登入」。

3. 如沒有 NetID 帳號,請註冊後再進行選課。

4.如為本校畢業校友、教職員工,請務必於註冊時選擇身分,方可享學分費八折優惠。(恕不接受事後申請)

5. 選課方式請見 選課系統「使用手冊」(請點此)

6. 修課限制:學士班課程至多4門課、碩班課程至多3門課。

系統報名完成後,

請於113/01/26() 以電子郵件方式 繳交文件,請寄至candytsai@cc.ncu.edu.tw

文件不退還未於期限繳交,視同放棄選讀

社會人士需繳交之文件

1. 社會人士選課資料登記收執單

2. 學歷證件影本。

3. 本校教職員工請附職員證。

4. 選修課程如有先修規定者,須提出選修能力佐證資料,或有助於開課系所審查之資料(如成績單、學習計畫等),但非必要。 

高中生需繳交之文件

就讀高級中學成績優異,且須由經就讀學校推薦者

1. 高中生學校推薦彙整表。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個資聲明

有關本課程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申請資料管理及聯繫使用,學校將保留申請書七年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並遵循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1. 申請修讀之科目,須由開課單位與授課教師,審核是否接受修讀。

2. 如須查詢是否接受修讀,請至本校選課系統>個人功能表>個人資料>前往選課>已加選課程狀態查詢,預計於113/02/02(五)前公告審核結果,不另個別通知

1. 申請修讀科目,經開課單位核可後,將寄發繳費單至Email信箱

2. 包含以下費用:

    (1)登記審查費:每一門課程須繳交200元報名登記審查費。(與學分費一同繳納)

    (2)學分費:大學部每學分2,000元;研究所每學分2,500元。

     本校畢業校友教職員工學分費八折優惠請務必於註冊時選擇身分(恕不接受事後申請)

3. 繳費期限:113/02/19(一) ~ 113/03/01(五)。(未於期限內繳費視同退選)

4. 查詢繳費狀態:請至本校選課系統>個人功能表 >個人資料 >前往選課 >已加選課程狀態查詢。

5. 如擔心課程程度無法負荷,建議第一周至課堂了解課程後再行繳費。 

1. 臨時上課證:申請修讀科目經核可後,將寄發臨時電子上課證至Email信箱(隨繳費通知一併寄發)。

2. 正式上課證:繳交學分費後,請至教務處課務組領取(教研大樓3樓)。

退費方式

         1 . 繳費後因特殊原因欲退選者,請於113/03/29(五)至教務處課務組辦理完畢。

         2 . 退費標準比照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其他

         1 . 修讀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學期結束後,將郵寄寄發給學分證明

         2 . 當學期需辦理優惠停車卷,請至課務組(教研大樓3樓)辦理。

         3 . 修讀學分人員申請成績及相關證明或使用本校計算機、圖書館及其他設施之辦法及收費標準,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4 . 本校不另收學雜費,但實驗或實習課程之材料費及設備使用費,由開課單位另訂。

         5 . 修讀學分人員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違反規定或行為有損本校名譽者,本校得停止其修讀,且不予退費。

         6. 本校保有增加、修改、刪減及最終解釋課程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校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7. 若遇天災停課,補課事宜依本校公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