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103.10.24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13.03.05第19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
114.01.07第19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114.2.6社會局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豐原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校本部。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150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校務發展,凝聚教師共識建言。
二、做為溝通橋樑,協助處理師生事務。
三、維護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四、增進教師福利,促進教師進修聯誼。
五、保障學生受教權。
六、推舉代表參加本校各項會議委員。
七、派出代表參與本市教師會。
八、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事宜之探討。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
一、本校專任教師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
二、任職本校不具前條資格者,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一般會員。
三、新進會員入會申請,經通過入會程序後即具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之各項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協助本會進行各項業務或活動。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出會,且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
四、會費經書面催繳逾三個月未繳。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符合理事、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惟兼任行政職者不得出任。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主席召集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
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無故缺席達二次者,視同辭職。理事、監事辭職、或因故長期請假,剩餘任期超過三個月,得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本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400元。
二、上繳上級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依會員參加上級單位類別之規定繳納。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