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相關校園規定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教室冷氣使用管理要點 (打開可看到內文)

109年5月25行政會報訂定

一、依據

本校冷氣使用管理辦法。

二、目的

為有效管理教室冷氣並節約能源,特訂定本要點。

三、費用:

冷氣每度電費與每人冷氣維護費之額度,悉依本校每年代收代辦審議委員會決議定之。四、冷氣儲值卡使用與收費:

(一)首次申請:以班級、社團為單位,由事務股長或負責同學至庶務組申請,每班限

 

(二)繳費與儲值:每次儲值以新台幣100元以上為原則,使用完畢再儲值,自行於

      總務處外儲值機儲值,但儲值後不進行退費,請各班級於每學年結束前斟酌

      儲值金額。

(三)儲值卡由班級、社團審慎保管與使用,一經購買或加值後,若有遺失或毀損,

      補發收取100元工本費,原卡片內餘額視同作廢。

(四)儲值卡申購後,於每學年結束前繳回(請於辦理離校手續時一併繳回,暑期

      輔導課開始時再至總務處領取),並於新學期開放冷氣使用時發還,卡片內

      有餘額,得繼續使用。而未繳回卡片視為卡片遺失,於新學期使用時請另行

      申購一張,收取100元工本費。

五、冷氣使用規定:

(一)冷氣開放使用期間:每年5月至10月(特殊情形除外)。

(二)室內溫度超過28℃時,方可開啟冷氣機。

(三)建議先開一台,輔以電扇,減少用電量;若有需要再開另一台,不但有冷

      房效益,並可節約能源。

(四)陰天或室溫在28℃下時以開電扇為主,必要時開啟一台冷氣即可。

(五)教室人數未達半數時,請減半開機;離開教室時,請隨手關機。

(六)冷氣開放期間,應將門窗關妥,進出教室請隨手關門。

(七)溫度設定在25℃~27℃,不可太低,否則會增加耗電、縮短冷氣機使用壽命。

(八)室外課時,應關閉冷氣機,以免增加電費負擔。

六、管理原則:

(一)冷氣機之操作及保管,班級、社團應指定專人負責(如事務股長),每星

      期檢查,如有故障應上報修網填報修或通知總務處協助處理。冷氣機若發

      生故障,由總務處派員處理或招商維修,其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付;若

      查証係人為蓄意破壞或使用不當造成冷氣機損壞時,其費用由班級、社團

      負責。

(二)冷氣機之開機程序(1)插卡(2)使用遙控器開機(3)設定溫度風力(如有需要)

      關機程序(1)使用遙控器關機(2)取出儲值卡。

(三)冷氣機遙控器應妥善保管,遺失或毀損照價賠償。

(四)插卡機及電表裝置為電力設備,請勿自行拆卸或更動,以免毀損或觸電,若有毀

      損照價賠償。。

(五)各班放學離開教室前,應將冷氣電源關掉,如發現未關電源,將保管儲值

      卡禁用一日,累犯三次,沒收儲值卡,退還餘額,禁用一學期。

(六)冷氣過濾網,每年2至5月份由總務處委託廠商實施清洗內部、補充冷媒及

      檢修等保養維護工作。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冷氣使用管理辦法 (打開可看到內文)

 109年5月25行政會報訂定

為營造良好學習環境與行政環境,並達到愛惜資源與節約能源之目的,訂定本

辦法。

本校冷氣使用之管理,由主管單位總務處所屬人員及各空間保管人、借用人,

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執行。

三、本校冷氣一年中管制及開放時間:

(一) 管制使用時間: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份計6個月。

(二) 開放使用時間:每年5月至10月份計6個月,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四、冷氣保養:冬季長時間停用,由總務處委託廠商實施清洗內部、補充冷媒及檢

修等保養維護工作。

五、經費:由校內年度預算項下相關費用支應。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冷氣使用管理辦法.pdf

相關表格如左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校園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打開可看到內文)

109.04.13 第一次修訂

一、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校園規劃小組設置要點依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校務發展計畫訂定之。

二、 校園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委員十三名,組成人員如下

(一)  召集人:校長

(二)  當然委員:處室主任(等5人,總務主任兼副召集人)、特教組長、庶務組長。

(三)  教師代表:教師會推薦2名教師

(四)  家長代表:家長會會長(或推派代表1位) 

(五)  學生代表:學生會正副會長。

三、 本小組得視作業需要,由召集人視校園規劃個案需求聘請校外專家,提供 專業建議。

四、 本小組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 對校園發展規劃及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二) 對校園空間之規劃,提出規劃構想。

(三) 對校園內重大工程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課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

(四) 對校園建築景觀,綠美化及空間藝術之規劃諮詢。

(五) 其他有關校園規畫事宜。

五、 運作機制

(一)  定期會議:每學期定期召開一次,總務處應於開會前一週通知所有

    委員準時出席。

(二)  臨時會議:本小組得經校長或經三分之ㄧ委員連署,視實際需要隨

       時召開。

(三)   各單位如有校園規劃或綠美化需求時,應向總務處提出,經會議議

       決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小組決議後認為重大事項時,經簽陳校長  

       後提出校務會議審議。

六、 本要點經校長核准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打開可看到內文)


107.06.01 行政會報 第一次修訂

108.10.07 行政會報 第二次修訂

109.05.11 行政會報 第三次修訂

109.08.24 行政會報 第四次修訂

109.12.14 行政會報 第五次修訂

109.12.28 行政會報 第五次修訂

一、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目的:使學校與社區相結合,充實民眾休閒生活,加強推廣社會教育,凡機關團體及學校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者,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開放範圍:包括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教室、會議室及停車場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

四、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1.  學校教育活動。

2.  體育活動。

3.  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4.  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但單純借用場地之宗教活動,經學校審核不違反教育中立原則者,不在此限。

各項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政黨、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列名為申請人、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本校不予許可。

五、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許可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校總務處提出。未於十日前提出申請者,於申請使用日無他人申請使用時,得由學校斟酌實際情況許可。

申請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許可後三日內繳交依本校訂定之收費標準表所列各項費用。必要時,本校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人逾期未繳交前項各項費用,或未為必要之保險者,廢止其許可。

六、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1.  上課日:上午6時半至7時、  下午5時至6時。

2.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午6時半至下午6時。(若本校住宿生返校當天,提早於下午四點結束開放)

七、校園場地開放使用之費用依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標準表(附件一)。

校內場地使用之優惠措施:

1.  各機關與本校合(協)辦之活動,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2.  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之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3.  國家考試及升學考試依主管機關相關條文辦理。

4. 本校學生班級、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申請使用場地,計費方式另有規範,詳看(附件二)。

八、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廢止原許可,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2.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3.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4.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5.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6.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7.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沒收保證金,且自活動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借用場地。

九、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運動局)或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主辦之活動,使用校園場地者,免繳交各項費用。

受教育局、運動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單位或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及經教育局許可辦理之非學校型態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校園場地者,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

前二項以外單位或機關與教育局、運動局或學校合辦公益活動、政府機關及其他學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得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擴音設備費。

十、申請人取得使用許可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者,得由學校扣除已發生之必要費用後無息退還各項費用。

因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學校因教學目的或特殊需要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使用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十一、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恢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及時回復,學校得雇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予追償之。

十二、  本校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採收支對列納入預算。

十三、  本管理要點未詳盡規定之事項,悉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四、  本管理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pdf

附件一

附件二.pdf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