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2年6月 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原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6 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通訊軟硬體驗收檢核表 (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