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及免收費規定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13年06月20日府授法規字第1130167485號令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
(二)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市教幼字第1130005186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修正。
二、公立幼兒園收費辦法(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四條)
(一)收費項目:學費、雜費、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延長照顧費、其他家長同意收費項目(運動服裝、書包、餐袋、戶外教學費用等)、代收費(保險費)。
(二)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六條)。
(三)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比率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率收取費用。
(四)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幼兒園退費辦法(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七條)
(一)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3.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4.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四、公立幼兒園請假退費辦法(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八條)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一)病假:請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
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
(二)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需事先扣除),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四)按月或按時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五、減免收費規定:
1.本校附設幼兒園無需繳交家長會費。
2.免繳保險費:原住民、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幼兒。
3.免繳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30萬以下5足歲幼兒(經濟弱勢)。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