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依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準時打卡,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曠職。主管單位應定期查核考勤紀錄,確保各單位落實出勤管理,維護機關運作秩序與效率。
若因公務需要加班,應事先填報加班申請表並經核准。加班時數須如實登錄,並依規定選擇補休或加班費方式補償。
依相關規定,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法定上限。主管應定期檢視所屬人員加班狀況,避免人員長期過勞,並兼顧工作效率與身心健康。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