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領域上有崇高的地位,但僅是一份宣言,形式上沒有直接法律的拘束力,而兩公約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要求的權利範圍是相同的,只是做更細部的規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是聯合國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因為當時在國際上要同時達成世界人權宣言內容所包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保障有其難度,例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會偏向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關注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當時可能無法達成建立一份共識的人權規範,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這三份文件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此乃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