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規範

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11.1.4 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目的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適性發展,由教師指導學生擬定個人自主學習計畫,規劃並落實主動學習,建立終身學習者之習慣,特訂定此實施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踐、管理與輔導諮詢相關事宜。

學生圖像對應

1-1探索自我概念

1-2掌握自我管理

1-4規劃主動學習

2-3發展思考脈絡

3-2表達自我觀點

辦理原則

(一)學生自主學習以引導學生學習資源利用、學習策略方法、學習初探的自主計畫撰寫及試做,於各學期依規定提出自主學習計畫,逐步引導11年級進行上下年度自主學習規劃執行,以致能完全獨立自主學習。

(二)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設備組統籌相關事宜,訂定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規範與流程,並請各中心處室協助。

(三)學生應於指定期限前送交自主學習計畫申請,並經核可後實施。導師初審時應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並請學生確認計畫能否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為原則。

(四)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得於導師或專任輔導教師協助下,上傳至學習歷程檔案。

(五)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同學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六)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 申請計畫10年級以學期為單位、11年級以上學年及下學年為單位。

2. 圖書設備組於期限前收齊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進行整理並分配場地空間。

(七)由於校內空間有限,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圖書設備組與相關中心協調後公告,申請至校外進行者應繳交家長同意書,連同計劃送交學生事務中心核章,始得外出。

(八)導師應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形式,協調學生負責,並請學生協助進行自主學習計畫審核、出缺點名與通報、並定時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學習成果發表。

2. 導師可提供學生諮詢輔導,培養學生自律負責與管理,建立自主學習之行動與習慣,不須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九)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由圖書設備組負責建置與維護,收集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學生自主學習內容

自主學習計畫項目應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需要資源等內容。

(一)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可包含延伸與預修課程學習,閱讀、線上學習、主題或議題等。

(二)學生應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三)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經家長同意後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如自主學習時段如有外出等需要,需簽署家長同意書及導師核可後執行。

(四)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並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應繳交自主學習紀錄,自主學習計畫完成後需依學校規定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