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其任務為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貳、 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參、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具體作法:
一、成立相關組織
(一) 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略以,本校 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委員包括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主任、生教組長、輔導主任、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合計7人。委員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二) 經學校簽奉核定組成本校防制委員會,並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校長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
(三) 防制委員會成員應配合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縣市教育局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
二、加強宣導及專業增能
(一) 依據防制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如:班級經營策略、輔導諮商技巧等。
認識校園霸凌
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於101年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並於109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此外,所稱之「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職員、工友」:指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學校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相關單位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述說。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福德國小疑似校園霸凌申訴電話 02-27277992#21、24
臺北市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02-27256444」
臺北市教育局反霸凌專線「1999轉6444」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電話號碼「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