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 PO 文要謹慎,觸法案例兩則
一、「麵店有蟑螂?」無法舉證,PO 網被告 網路亂寫文章小心吃上官司,台中市女子因為不滿公司附近牛肉麵店外經常併排停車,和業者爆發 口角,竟然在部落格貼文「麵店有蟑螂」,中傷店家商譽,法官認定無法舉證,判處拘役 30 天。 拿出事後蒐證的照片,劉小姐只是想證明自己沒有說謊,而且哭訴事隔 2 年了,怎麼有辦法找到當 初那隻蟑螂,劉小姐堅稱,自己的確曾在麵店用餐時看過蟑螂,當時不以為意,後來因為不滿店外 經常併排停車,才會上網說店家是惡霸、不衛生有蟑螂等文章。 店家商譽受損提告,求償 50 萬元,還要她一天賠 1000 元直到文章在網路消失為止,店家認為對方 無中生有,法官也認定她無法舉證,涉及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判拘役 30 天,得易科罰金 3 萬元, 劉小姐不滿將上訴到底。
二、反目罵同學, 法律生遭判拘役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 3 日電)法律系同學反目成仇,在背後辱罵對方「賤人」而對簿公堂。罵人 者今天遭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雖獲緩刑宣告,但緩刑期間必須提供 80 小時義務勞務。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台中市 1 所大學法律系的林姓與姜姓學生,原本相交甚好,但 因林姓學生認為選修課程「被當」是因姜姓同學教唆曠課而引起,心生不滿。 民國 98 年 9 月,姜姓學生轉學到北部學校就讀,但林姓學生仍不忘這項恩怨,自 98 年 9 月起至去 年 5 月間,在背後多次於學生宿舍寢室內、教室內或校外飲食店內,以「賤人」、「嘴巴賤」等穢語 辱罵姜姓學生,同時也辱罵姜姓學生的母親。姜姓學生及其母親從其他同學處得知後,憤而訴請檢察 官追究刑責,檢方偵查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林姓學生。 林姓學生在台中地方法院法庭上,向法官坦承確有罵人,其他同學也作證確有此事,承審法官曾勸 說告訴人原諒被告,但因告訴人要求新台幣 160 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林姓學生無法接受,所以未能 達成和解;法官只能依法判決,判處林姓學生拘役 20 天,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 2 年,但緩刑 期間的第 1 年內,必須向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 80 小時的義務勞務。如果林姓學生不服這項判決, 可以提起上訴。
轉貼自 靜宜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