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3-03-21
教學經驗中,每年新接觸電腦課程的孩子們,在擁有自己的硬碟空間或是郵件信箱的帳號密碼時,偶而都有少數同學為了好玩、好奇或惡作劇而去登入他人帳戶。孩子們往往不知這樣的動作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閱讀國語日報少年法律專刊文章–隨意登入他人帳戶應負刑責(102年3月15日),針對隨意登入他人帳戶可能誤觸法網,留下遺憾有案例說明解釋,在此特別引用分享並提醒大家,維護網路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都是我們要有的基本素養啊。
=隨意登入他人帳戶應負刑責(102年3月15日)=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 少年法律
●HOT三月法律主題:網路犯罪
文/黃柏銘(派出所所長)
「阿群,我覺得我們真的不適合,不如分手吧!」下課後,在學校旁的公園裡,小莉向阿群提出分手的要求。
阿群和小莉是六法高中的同學,兩人交往半年多,但是由於兩人個性差異太大,時常發生爭吵,受不了爭吵的小莉,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為什麼?我對你這麼好!」聽到小莉的要求,阿群十分不能接受。然而,縱使阿群再怎麼努力挽回,鐵了心的小莉還是離開了。
「我一定要查個清楚。」不甘心的阿群,決定開始清查小莉的交友對象。
「嗯!就從臉書開始!」由於阿群和小莉交往時,阿群依稀記得小莉曾登入臉書會員的帳號和密碼,醋火中燒的阿群,隨即登入小莉的臉書帳戶,並搜尋相關的內容及對話,找尋小莉「劈腿」的證據。但是,阿群卻不知道,只要登入他人帳戶,都會留下登入的紀錄。
發現臉書帳號遭侵入的小莉,隨即報警處理,警方也利用帳戶登入的紀錄,發現登入小莉帳戶的IP位置。
六法全書──有法可循
黃柏銘
隨著科技的快速進步,現代人際網絡的建立,已正式邁入網路時代,舉凡即時通、臉書等軟體,已經成為許多時下年輕人的最愛。無論是發表心情文章、與朋友談天,甚至是抒發自己的情緒,在網路的世界裡,都可以快速、即時、便利的建構自己的小天地。
在網路逐漸普及,各項軟體高度應用的今日,利用侵入網路窺探他人隱私,或盜取不法利益等網路犯罪也層出不窮。所以,如何維護網路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自然也就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有鑑於此,我國刑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即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章,並針對諸如侵入他人電腦、干擾他人電腦、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行為加以規範。
在案例中,阿群利用小莉的帳號密碼登入小莉臉書帳戶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誤觸法網,留下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