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先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依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至欲轉入學校申請,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達欲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另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及「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教育局108年2月27日北市教國字第1083019012號函規定,辦理轉學作業時請配合下列事項:
(一)學生家長「雙方」(或其他指定監護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且繳驗身分證件,並於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除仍須檢附身分證件外,另須出具委託書。 (若父母均無法到場,須出示2張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二)請備妥轉學佐證文件(依不同轉學原因提供相對應文件證明或不拘形式之入學通知),以備查驗。
(三)轉學作業代辦委託書 如附件檔 戶籍遷移相關規定請洽各區戶政事務所。
法規類號 北市05-05-3003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333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點,並自110年3月26日生效
如申請登記學生符合轉學資格之人數多於缺額人數時,申請學生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持有下
列證明文件之一者,以學生設籍之先後依序錄取: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詳細記事。
2.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