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培養學生愛
鄉愛國情操,凝聚全民國防共識,特依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
容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方式:
(一)落實課程教學:
1.大專校院:各校應依學校需求及特色發展,規劃全民國防教育
課程,可採必修、選修方式辦理,並依本辦法規定之五大課程
領域,規劃課程內容,鼓勵學生踴躍修習。
2.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內容辦理,必修課程二學分,學校並得
依需要開設選修課程。
3.國民中小學:結合各學習領域九年一貫課程能力指標,並將本
部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補充教材適當融入領域教學。
(二)辦理多元輔教活動:
1.為加強學生對國家(國旗)之尊敬與認同,各級學校應利用集
會時機唱國歌(國旗歌),並視場地舉行升旗典禮。
2.各級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輔教活動,例如徵文、書
法、海報(漫畫)、辯論、舞蹈、愛國歌曲比賽、讀書會、實
(漆)彈射擊、戰鬥體驗營、國軍營區參訪等。
3.各級學校得結合校園災害(緊急事故)演練、防護團訓練或全
民防衛動員演練等時機,設計全民國防教育系列主題,實施實
作演練,每學年至少二次。
4.各級學校得依特性設立全民國防教育之相關社團,協助推廣全
民國防教育各項活動。
(三)擴大教育宣導:
1.各級學校應結合國家慶典、民俗節日及校際活動(如校慶、校
運等),進行相關教學或宣導活動,強化學生愛鄉愛國信念。
2.各級學校得設置全民國防教育宣導專區,並設計張貼相關宣導
資料,亦可利用電子看板、網站等廣為宣導。
3.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各項宣導活動時,應適時邀請媒體採訪報導
,或將執行實況與成果投稿報章雜誌等平面媒體,以擴大宣導
成效。
三、經費預算: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列經
費辦理全民國防教育活動。
(二)各級學校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活動,得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之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另為達區域效果,亦得數校聯合舉辦
並透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
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經費。
四、計畫訂定及考核: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訂定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計畫,內
容包括辦理方式、期程、考評及獎勵等,以督促各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縣(市)政府及轄屬學校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二)本部各地區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應訂定學年度
全民國防教育推動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期程及獎勵等,以
協助相關學校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度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競賽、宣
導等活動,例如全民國防教育教案評選、全民國防教育教學卓越
獎選拔、全民國防教育論文發表等,各級學校應鼓勵所屬師生踴
躍參加。
(四)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學年度應針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及轄屬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情形進行抽訪,並製作
紀錄備查。
(五)本部每年度應針對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情形進行抽訪,並
列入年度績效評核。
(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有
功人員,應從優敘獎。
五、人力資源: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教師增能
研習,以協助教師取得全民國防教育融入教學應具備之專業知能
。
(二)學校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指定相關課程領域教師參加研
習,並排定參訓人員優先順序,以循序逐次完成全民國防教學人
員之培訓。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人員,每年應參加全民國防
教育相關之研習或學術研討等活動至少一場次,以提升專業知能
、增進學術交流;國民中小學從事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之教師,應
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相關研習,並隨時充實新知,以精
進教學內涵。
六、其他規定:
(一)各級學校應指定業務專責人員負責推動校內全民國防教育工作,
並擔任對外聯繫窗口。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應運用專業研討活動時機實施全民國
防教育教學研討,進行經驗交流並精進教學技巧。
(三)各級學校應運用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網站資源,以豐富授課內
容,增進學生學習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