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103.11.28《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五、教師專業發展。
二、105.10.17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號函:《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三、107.11.28桃教中字第1070101343號函:《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組成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共同探究與研擬教學策略,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
二、參與校內外進修與研習,與時俱進並增進專業知識,提升教師專業之教學品質。
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素材,創新課程與活化教學策略,豐富多元面向之課程內涵。
四、樂於主動分享課程教學,公開授課與積極對話成長,確立學習成效之本質任務。
参、實施對象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有意願公開授課教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及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肆、實施原則
一、符合實施對象之教師,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每次一節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以校內教師觀課為原則。
二、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組成公開授課小組,並與小組成員共同規劃,而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時,小組成員需全程參與。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為配課時,得與同科或配課領域之教師組成公開授課小組。
三、授課人員應擬訂公開授課計畫,並經領域教學研究會討論通過後,由教務處彙整核定,於每年3/31及9/30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四、授課人員應於公開授課結束後繳交教學省思心得表件,觀課教師應於公開授課結束後繳交教學觀察紀錄表件,並由學校彙整存查。
五、完成公開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由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核給研習時數原則為完成每1位公開授課教師任務時,核予共同備課1小時、教學觀察1小時、專業回饋1小時。
六、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參與教師教學、學校課程、教學實踐及專業回饋,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參加教師公開授課時應全程參與,包括共同備課、說課活動、公開授課及教學觀察。
七、參與觀課者應遵守觀課倫理,不損害學生學習權及隱私權,唯小組成員及教務處得以進行影像紀錄,小組以外參與觀課人員不得拍照及攝影。
伍、名詞定義
一、共同備課: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針對授課單元與小組成員共同備課討論。共備會議得與各領域教學研究會、專業學習社群合併辦理。
二、說課活動:授課人員應向小組成員說明觀課課堂之教學單元、觀察內容,並約定進行小組觀察或全課室觀察。
三、公開授課:公開授課予本校同仁或家長觀課,每次一節為原則,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並需提供簡要教學設計表件,供觀課教師參考。
四、專業回饋:推舉議課主持人,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柒、本辦法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