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機制之管理。
6-1-2 學校提供教職員工健康服務。
6-1-3 校內事故傷害的監測與改善。
6-2-1 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符合教育部訂定。
6-2-2 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能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