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 相關文號:彰化縣政府政風處107年12月13日彰政陽字第1070004482號函、彰化縣政府108年1月18日府政陽字第1080019108號函及彰化縣政府108年4月8日府政陽字第1080096838號函。
- 依據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前開機關團體實施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行為時,依規定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之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或以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如未踐行此一公開義務,按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