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中市大里高中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大里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以增進校友情感交流、促進母校發展為宗旨。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感情 二、協助母校建設與發展 三、獎勵、協助母校在學生之學業及生活第二章 會員第 六 條 凡曾於大里高中、大里國中、梧棲初中大里分校就讀,年滿二十歲者,皆可申請入會。 第 七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發言權、表決權及建議權。第 八 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繳納會費。 維護會譽。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自行申請退會者。 二、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經費收支、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本會之解散。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視會務需要得設副總幹事及總務、會計、活動等組與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得支給津貼。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通過後設立。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得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一期兩年,一年伍佰元) 三、永久會費:新臺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收入。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