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本要點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辦理。
貳、目的:
一、提供教師間互相觀摩機會,交流課程設計、教學技巧、班級經營心得,俾利精進課程教學活化,提升學生學習興趣與學習成效。
二、搭建學科內、跨學科、親師間共同交流教學互動的平台,藉此激發教學創意與合作機會。
參、實施對象:
一、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現任校長及專任教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以下人員可依意願實施,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與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肆、實施方式:
一、實施程序
(一) 每學年各學科、學程依人數平均分在兩學期進行公開授課。
(二) 各學科、學程於開學後二週內召開教學研究會或專業學習社群議訂公開授課名單、授課日期及主題,由教學組進行彙整陳校長核定後公告於學校網站。
二、實施方式:
(一)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之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教育實驗及相關計畫辦理。
(三)公開授課內容,應包括課前說明、教學觀察、專業回饋及共同備課資料。
(四)公開授課時,應至少由一位校內教師擔任教學觀察者;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觀察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進行專業回饋。
(五)授課人員、教學觀察者,應檢具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專業回饋或專業成長計畫或其他相關紀錄、證明,由學校依實際參與時數,核實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六)授課人員經學校同意於非原授課班級進行公開授課,原授課教師須參與共同備課,並於該堂課與授課人員進行協同教學。
伍、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