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鼓文理學院校務會議規則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1 條 法鼓文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設校務會議,為使
會議運作順暢,特訂定本會議規則。
第 2 條 校務會議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一級主管、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二人
組成,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並得由校長依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教師代表由專任教師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
一〉,其中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
人員依其一定比例遴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均得同時選出候補代表若干人,於該類代表因故出缺時依
序遞補。
第 3 條 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任期為一學年,於每學年開會前一個月選定;經校務會議應
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 4 條 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一級主管不得被選為教師代表或職員代表,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行使職權;教師、職員及學生等代表人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5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6 條 校務會議得由校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 7 條 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職務代理人為主席主持會
議。
第 8 條 校務會議應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除會議規範所定重大議案須為特定額
數外,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9 條 校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校長交議。
二、各單位就有關業務提議經主管。
三、由代表五人以上(含五人)就第五條相關事項連署提議。
四、臨時動議,由代表二人以上附議即可。
第 10 條 校務會議為明瞭校務之實際情況,得請各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 11 條 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除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者外,餘均分交有關單位負責執
行。如有關單位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應提下次校務會議復議,如經討論後仍維持
原議時,應照案執行。
第 12 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
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修訂
一、為確立本校印信、章戳典守及使用規範,使各單位申請蓋用印信、章戳作業明確化,依據
行政院頒「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規範」及本校實際需要,
訂定「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校印(係指校印及校長職章-由主管機關核訂,中央製幣廠所製作)及銀行領款等財
務專用章暨各單位章戳、印鑑依本要點辦理。
三、校印由秘書室指定組員專人專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保管人員應負完全責任。
四、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或校長授權人代判者不得蓋用印信或章戳。
五、本校印信、章戳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校印:證明書、保證書、聘書、學位證書、領據、獎學金申請、團體保險文件及其
他應使用校印之文件。
(二)校長職章:上行文;行文教育部用。
(三)校名章戳:書函、開會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使用。
(四)校長私章:合約書、收款收據、興學基金捐款謝函等使用。
(五)校長中文簽名章:聘書、證明書、畢、結業證書等使用。
(六)校長英文簽名章:證明書等使用。
(七)銀行專用章:每月匯款時使用,但需核對會計室之傳票清單與出納提款單是
否符合,始能用印。
(八)職名章:如範例
甲種章(長 3 公分、寬 0.8 公分):單位首長章(本校分為原章及甲章,原章由校
長本人保管;甲章由主任秘書代為判決)
乙種章(長 2.8 公分、寬 0.75 公分):一、二級主管;內容不同,由主管自行保管。
丙種章(長 2.7 公分、寬 0.7 公分):承辦人職名章,由承辦人自行保管。
六、開立支票印鑑與支票應由會計、出納不同人員保管。
(一)印鑑管理單位指定秘書室組員專人負責印信、印鑑之製發、換發、補發及每年
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等工作,並設置「印鑑保管單」或「印模管理清冊」拓具
印模,作為保管紀錄。
(二)各式印鑑的使用、保管人員應監督印鑑之使用及管理,如有遺失或誤用則應負
議處之責任。
(三)若首長異動、或保管人員有變更之情事,務必確實列入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七、印鑑之啟用及蓋用:
(一)蓋用印鑑將視文件之性質、內容、對等原則及慣例等謹慎用印。
(二)使用本校印信之文件,非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
蓋用印信;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用印,應另填具「用印申請表」,俟依權責及
程序完成核章後,方可用印。
(三)若載於本校各類書表應使用印鑑之例行文件者,應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電子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法鼓文理學院電子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修訂
一、為有效使用並管理本校數位電子看板,以利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使用,增進校內外資
訊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播放內容:
本電子看板以校內學術、行政、藝文、學生、校友活動等校務佈達有關用途為主,並得刊
登公益廣告及政令宣導,但違反善良風俗或有關政治及純私人性質之廣告,不予播放。
三、管理單位:
(一)資訊組負責軟、硬體支援、維護及播放。
(二)秘書室受理申請、審查。
四、申請單位:
(一)本校行政及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二)學生社團由學務組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事先填寫「數位電子看板使用申請表」,填妥申請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連同
播放內容檔案一併送至秘書室,經核准後由資訊組人員播放。
六、資料格式:
Video 影片格式:MPEG 1/2/4,AVI,Divx,Xvid,H.264,MOV,QT,WMV 7/8/9,VC-1,ASF,RM
Picture 圖片格式:JPG/BMP/GIF/TIFF/PNG
Audiog 聲音格式:MP3,AC-3,MPEG1-Layer3,PCM
MS Office 格式: PPT(Power Point)
Flash 動畫格式 :SWF(Shockwave Flash)及 FLV(Flash Video)
Web 網頁格式:HTML 及 RSS
Text 文字格式:TXT 及其它文字格式檔案
七、管理原則:
(一)各段內容之播放日期以申請單位指定日期為主,各段內容當天內循環播放,必
要時得由秘書室安排播放日期。
(二)申請單位可依內容需求,指定播放的時間。
(三)看板內容則數過多時,管理單位得依下列順序提前下檔、調整播放頻率或暫停
播放。
1. 公益廣告及政令宣導。
2. 非急迫性之文康類宣傳或活動。
3. 非急迫性之事務性宣傳或活動。
八、管理單位基於技術或作業等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修改或刪除過於複雜或內容欠妥之宣
傳文字、圖形或標誌。
九、申請者對於播放內容,應取得播放授權,申請單位如擬取消播放或更改播放內容,應於
預定播放前二個工作天,先以填寫取消單說明。
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
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修訂
一、為確立本校印信、章戳典守及使用規範,使各單位申請蓋用印信、章戳作業明確化,依據
行政院頒「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規範」及本校實際需要,
訂定「法鼓文理學院印鑑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校印(係指校印及校長職章-由主管機關核訂,中央製幣廠所製作)及銀行領款等財
務專用章暨各單位章戳、印鑑依本要點辦理。
三、校印由秘書室指定組員專人專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保管人員應負完全責任。
四、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或校長授權人代判者不得蓋用印信或章戳。
五、本校印信、章戳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校印:證明書、保證書、聘書、學位證書、領據、獎學金申請、團體保險文件及其
他應使用校印之文件。
(二)校長職章:上行文;行文教育部用。
(三)校名章戳:書函、開會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使用。
(四)校長私章:合約書、收款收據、興學基金捐款謝函等使用。
(五)校長中文簽名章:聘書、證明書、畢、結業證書等使用。
(六)校長英文簽名章:證明書等使用。
(七)銀行專用章:每月匯款時使用,但需核對會計室之傳票清單與出納提款單是
否符合,始能用印。
(八)職名章:如範例
甲種章(長 3 公分、寬 0.8 公分):單位首長章(本校分為原章及甲章,原章由校
長本人保管;甲章由主任秘書代為判決)
乙種章(長 2.8 公分、寬 0.75 公分):一、二級主管;內容不同,由主管自行保管。
丙種章(長 2.7 公分、寬 0.7 公分):承辦人職名章,由承辦人自行保管。
六、開立支票印鑑與支票應由會計、出納不同人員保管。
(一)印鑑管理單位指定秘書室組員專人負責印信、印鑑之製發、換發、補發及每年
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等工作,並設置「印鑑保管單」或「印模管理清冊」拓具
印模,作為保管紀錄。
(二)各式印鑑的使用、保管人員應監督印鑑之使用及管理,如有遺失或誤用則應負
議處之責任。
(三)若首長異動、或保管人員有變更之情事,務必確實列入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七、印鑑之啟用及蓋用:
(一)蓋用印鑑將視文件之性質、內容、對等原則及慣例等謹慎用印。
(二)使用本校印信之文件,非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
蓋用印信;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用印,應另填具「用印申請表」,俟依權責及
程序完成核章後,方可用印。
(三)若載於本校各類書表應使用印鑑之例行文件者,應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