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國民小學
教師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國民小學
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積極維護本校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積極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三、積極改善本校教學環境。
四、硏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間題。
五、與本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六、保障本校教師進修之權益。
七、監督本校依法令行政及行政透明化、效率化、人性化。
八、促進教育課程改革。
九丶推薦本校年度優良教師。
十、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丶申訴及其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十一、受理本校與教師間及本校教師相互間之調解事項。
十二、依法令擬定本校教師之自律公約。
十三、舉辦其他對本校教師之服務活動。
十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前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俟教育行政單位頒布教師聘約準則及教師自律公
約準則等有關法令後,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擬定辦法,經會員大會決議
行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者,得為本會會員。其不具會資格
者,因認同本會理念及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聘
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會員大會之議決,取消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三、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第六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得請求歸還。
第七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連署權及提案權。
四丶申訴權。
五、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六、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七、其他本於會員應享受之權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榮譽會員不適用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四、擔任本會所選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會之議決或
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左列各項應經會員大會之議決。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理事、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
四、罷免理事、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
五、會員之入會費、年度會費及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丶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候補之理事、監事,於未遞補前,得列席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四條 前三條有關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項法定紐織代表之選舉,得採會員連署推薦制,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理事會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如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連署,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之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丶理事、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維織代表,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均應出席理事會議及監理事聯席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均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它收入。
四丶以上各款之孳息。
第二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及年度會費,其金額及繳納辦法另定之,完納以上會費者,方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二條 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款之規定,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議決之。
第廿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並赧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其修改時亦同。